宋勇发户:
被拆迁安置户:宋勇发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南宁市邕江北岸堤路园建设工程项目于2003年6月25日经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邕江堤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北西堤项目征用土地预公告》。
2004年,原南宁市邕江堤岸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与你户签订了《南宁市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编号:东-015号)。协议约定对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其中第13条第(2)项约定“置换房屋在陈东村地界,公摊面积按国家建房统一标准计算”。
现因陈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覆盖了陈东村回建房项目,导致陈东村回建房项目目前无法建设,且城区现已具备以现有安置房选房安置条件,为解决你户的安置问题,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3〕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3〕24号)等文件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南宁市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编号:东-015号)第13条第(2)项约定“置换房屋在陈东村地界,公摊面积按国家建房统一标准计算”变更为“南宁市邕江北岸堤路园建设工程项目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万力社区、皇巢北郡小区的安置房进行安置,公摊面积按国家建房统一标准计算”。
二、请你户于2024年6月15日前到南宁市西乡塘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办理选房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从2024年6月15日起不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