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位于南宁市兴宁区的111010.2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给你公司作为南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用地,宗地号为450102104202GB00005、450102104203GB00006等6宗地(用地范围详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编号:用字第450000202100072号),土地用途为水上建筑用地。
该项目实际用地占用耕地14992.15平方米,占用耕地等级含水田7等(11930.42平方米)、旱地11等(3061.73平方米)。你公司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16号)、《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程》(DB45/T 1992-2019),做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
请你公司收到通知后,完成该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缴纳耕地占用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后,再领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并在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和结清划拨价款后,依照不动产登记程序,向南宁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有关建设事宜,请按规定办理。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