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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南宁市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耕地用途管制 全面实行耕地进出平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1-03 10:16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各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桂自然资发〔2022〕24号)的相关要求,为贯彻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全面实行耕地“进出平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耕地保护、贯彻落实耕地用途管制的重要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的工作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的重要意义,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约束,严格管控耕地用途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耕地“进出平衡”。要结合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和耕地恢复潜力调查,在编制分区规划或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南宁市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产品保障空间专项规划》时,在农业空间中划定各县(市、区)、开发区的耕地集中整治区,有序实施耕地整治治理,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

二、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粮食生产功能区每年至少生产一季粮食。在全面完成粮食播种任务的前提下,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结合国家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种植粮食作物。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方式。永久基本农田要做到“一不得四严禁”:

1.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5.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对于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桂自然资发〔2022〕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全域土地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59号)规定执行;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新补足或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需纳入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中予以更新。

(二)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一般耕地要做到“五不”: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三、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制度

耕地“进出平衡”,是指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对耕地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占用耕地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措施将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耕地“进出平衡”包括耕地转出耕地转进两个方面。“耕地转出”是指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耕地转进”是指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整治为耕地,转进的耕地须符合国土调查规定的耕地认定标准。年度内耕地转出总规模依据年度内转入耕地规模综合确定。年度内转进的耕地不得少于转出的耕地,转进的水田不得少于转出的水田,重点考虑将标注恢复类属性的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及拟退出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恢复为耕地。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年度内耕地转进面积大于或等于转出面积的,即视为完成年度耕地进出平衡任务。

(一)“耕地转出”要求

确需“耕地转出”应优先选择不稳定利用、质量较低、零星分散、不宜集中连片耕作管护的耕地。优质、集中连片的耕地,尤其是高标准农田,原则上不得转出。

1.以下情形纳入“耕地转出”范围:

(1)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

(2)在一般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且预计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变更为林地的;

(3)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

(4)占用一般耕地新增农村道路(农村道路是指《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的农村道路用地,即在农村范围内,宽度1.0m.8.0m,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和破坏耕作层导致耕地地类改变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5)农民个体进行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林果粮间作及其他导致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耕地减少;

(6)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等其他国家、自治区规定需落实“进出平衡”的情形。

2.不得列入“耕地转出”范围的三种情形:

(1)粮食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耕地;

(2)已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的补充耕地项目范围内的耕地;

(3)为规避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而将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拟建的重点项目范围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范围内等近期拟开发建设的耕地转出。

(二)“耕地转进”要求

“耕地转进”优先在划定的耕地集中整治区和耕地恢复潜力区域中,选择图斑规模较大或与周边现状耕地相邻且整治后可形成集中连片、农田水利设施配套较好的地块实施耕地恢复;平原地区尚有恢复潜力的,原则上不在山坡地上整治恢复耕地。

1.以下情形纳入“耕地转进”范围:

(1)第二次土地调查为耕地、但第三次国土调查标注属性为工程恢复、即可恢复的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恢复整治为耕地;

(2)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形成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及其他用地整治为耕地的情形。

2.不得列入“耕地转进”的情形:

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25度以上陡坡地、河道、湖区、林区、已核发山界林权证的国有林场林地、牧区及沙化、荒漠化、盐碱化、土壤严重污染等区域内新垦造或复垦耕地。

四、组织落实县级耕地年度“进出平衡”

(一)耕地转出实施主体及经费来源

耕地转出实施主体按照“谁引导谁负责、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由其负责补足同等数量、质量且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1.第一类:对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导致耕地流出的,以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组织实施农业结构调整、农业设施建设等导致耕地转出的,由其作为实施主体负责补足,并落实补足耕地“进出平衡”经费。

2.第二类:对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引导或组织开展农业结构调整、国土绿化、农业设施建设导致耕地转出的,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等导致耕地转出的,由其作为实施主体负责补足,并落实补足耕地“进出平衡”经费。

3.第三类:对于农民个人在自己承包的一般耕地上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导致耕地转出的,原则上由农民个人作为实施主体负责补足,确实难以补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兜底保障,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补足耕地经费,或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落实。

(二)确定耕地“进出平衡”规模

由发包方、实施主体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耕地转出”需求,涉及集体土地的应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报以及耕地转进范围情况,结合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统筹确定由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具体项目清单,即耕地转出项目清单(含需求规模、时序安排、具体位置等),并明确本年度可通过措施实现耕地转进的范围、面积,出具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意见后随同上述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三)实施方式

在尊重群众意愿、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由实施主体在批复的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确定的转进耕地范围内通过单一的耕地恢复,或纳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建设统筹实施耕地恢复。

(四)验收认定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对“耕地转进”项目按国土调查相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验收,经认定确为耕地的,及时在“耕地卫片监督与进出平衡监管系统”中进行填报并通过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机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最终认定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准。

(五)编制方案要求

耕地“进出平衡”以县级行政管辖范围为单元,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乡镇范围内无法落实进出平衡的,在县域范围内统筹落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情况,组织县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乡村振兴等部门,对上报材料所涉及耕地转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拟通过措施完成耕地转进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在确定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规模时,还应统筹考虑农民个人在自己承包的一般耕地上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以及农业开发、农业设施建设等违法用地确实无法恢复造成耕地总量减少的部分,按照“转进大于等于转出”总要求,科学合理核定本县(市、区)、开发区耕地年度进出平衡规模,明确布局、时序安排等。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科学核定的规模、布局、时序安排等,组织编制本县(市、区)、开发区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按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六)实施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日常监督,对已纳入县级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但未按方案要求实施的“耕地转进”地块和项目,责令整改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遥感影像监测等多种方式开展耕地动态监测,强化对耕地“进出平衡”的全流程监管,并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踏勘、抽验等方案进行核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本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成果上报自治区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国家耕地卫片监督及耕地进出平衡监管系统完成上图入库,作为县域内实施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的依据。

五、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应在符合生态、防疫等要求的情况下,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闲置建设用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占用一般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及《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自然资规〔2021〕1号)用地规模要求,并纳入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按规定批准后实施。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规范完成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经费。各县(市、区)、开发区党委和政府是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耕地用途管制日常管护及巡查工作机制,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控耕地“非粮化”行为,确保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资金保障是确保耕地进出平衡顺利实施的关键,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每年统筹安排保障本辖区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编制、耕地复垦恢复等相关经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县(市、区)、开发区党委、政府要及时组织辖区自然资源、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城管综合执法、水利、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职责,推进工作开展,抓紧制定各县(市、区)、开发区耕地用途管制及年度“进出平衡”实施方案。

(三)强化监管与考核。建立流失台账,分类处置流失耕地。以县级政府为单元建立流失耕地台账和分布图,建立流失耕地矢量数据库,精准到具体地块。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全面掌握耕地流失的方向和底数逐个地块进行分析,了解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现状、农民恢复意愿、计划恢复时间等,分类处置流失耕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辖区范围内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统筹安排和日常监管,确保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耕地用途管制政策和耕地进出平衡的宣传解读,增进社会公众对政策的理解,切实用足用活耕地进出平衡政策。要积极引导在未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树、林木,发展林果业。同时,鼓励将25度以下原地类为耕地现已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逐步退出,恢复耕地属性,切实做好耕地“进出平衡”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南宁市林业局

2022年12月28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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