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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高新区、经开区、广西-东盟经开区分局自然资源管理职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1 16:44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自然资发〔2022〕1525号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分局:

为确保开发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明晰高新区、经开区、广西-东盟经开区三个发区分局工作职责和相关权限,根据《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南办字〔2019〕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系统行政许可清单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2〕2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自然资源工作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2〕58号)及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权责清单等文件精神,现将高新区、经开区、广西-东盟经开区分局行使的部分自然资源管理职能明确如下:

一、行政许可(20项)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核;

(二)开采矿产资源审核及划定矿区范围审核;

(三)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四)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五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 出租、抵押审核;

(六)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七)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审批;

(八)临时用地审核;

(九)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 产审查;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十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审核;

(十二)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核;

(十三)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审批;

(十四)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审核;

(十五)科学研究采集钟乳石样品审核;

(十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 测绘成果审核;

(十七)地图审核审批;

(十八)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十九)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确认(2项)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二规划条件证核实(仅限广西-东盟经开区分局)。

三、其他行政权力(14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核;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核;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四)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设 计书审查;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审核;

(六)受理审查审核辖区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组卷工作;

(七)土地复垦方案审查(验收确认);

(八)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初审;

(九)测绘作业证办理;

(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审查;

(十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含涉及的地价管理);

(十二属市级审批权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审批;

(十三)测绘项目备案;

(十四)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

四、其他行政管理工作(16项)

(一)审查辖区内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二)负责组织辖区范围内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制组织及初审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城市设计以及重点 地区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备案(入库及修改工作, 并对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

(三)负责办理辖区范围内各类用地规划蓝线及规划设计 条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公开出让方案编制 等前期准备工作和后期合同签订等手续办理工作;

(五)土地供应涉及的地价管理(含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 核算);

(六负责非农建设项目的延期竣工审核,闲置土地调查、 认定及处置(高新区、经开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动态巡 查等建设项目供后监管工作;

(七)负责对不纳入耕作层土壤剥离范围项目的认定、对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的审查及验收;

(八)负责审核本辖区内违法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

情况;

(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方案编制及上报等工作;

(十)办理征地预公告、征地委托;

(十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等日常调查 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等工作,负责协助开展日常自然 资调查类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对已取得审批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 督检查;

(十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相关工作(包括事项: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检查,对涉密测绘成果领用单位的保密检查,对地图编制、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检查,对不动产测的监督检查,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对测绘资质的监检查,对测绘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 查,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批示、办文、督办、建议、 议案、提案、信访的回复、处理工作;

(十六)完成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行使方式

开发区分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行政管理事项可使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2”(高新区)、“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3”(经开区)、“南宁市自然 资源局行政审批管理专用章(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制作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开发区分局在办理自然资源业务时接受市自然资源局及开发区管委会的双重领导。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9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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