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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的通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计收问题的通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计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等三份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有关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11 09:25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2〕1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计收问题的通知》(南府办〔2012〕259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计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办〔2014〕8号)等三份文件是由我局制定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8日。

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应当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及时重新制定,确保政策衔接。”的规定,我局对上述三份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上述三份文件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划拨土地使用权供应行为,提高了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有效地防止了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因此,上述三份文件需要继续施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反馈意见:http://117.141.131.185:8001/po/f/view-7-683066fae77744b0ac4a7e768d42841b.html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dcrjzsk@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科(南宁市锦春路3-1号,信封注明“对《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的通知》等三份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的意见”)。邮编:530022。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0日,感谢您的热情参与!

附件:

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2〕15号).doc

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计收问题的通知(南府办〔2012〕259号).docx

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计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办〔2014〕8号).docx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11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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