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11〕30号,以下简称“《通知》”)是由我局制定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8日。
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 6个月,制定机关应当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及时重新制定,确保政策衔接。”的规定,我局对《通知》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该文件的实施进一步加强了我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管理工作,有效地防止了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因此,该文件需要继续施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反馈意见:
http://117.141.131.185:8001/po/f/view-7-6fce456510ef469da490d7fcec5a5474.html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dcrjzsk@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科(南宁市锦春路3-1号,信封注明“对《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的通知》继续施行的意见”)。邮编:530022。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0日,感谢您的热情参与!
附件:关于调整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11〕30号).doc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