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区域
适用于南宁全市范围(含五象新区)内的建设项目。
二、执行时间
(一)在《补充规定》印发实施日期之后取得土地(本通知所述“取得土地”,是指出让用地签订土地合同、划拨用地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二)在《补充规定》印发实施日期之前取得土地且不属于“住宅建筑风貌品质提升区域”的建设项目,可以按原《指引》执行,也可按本《补充规定》执行,但对于选定的标准必须完整执行,不允许在两套标准中选择性执行其中的部分规定。
(三)在《补充规定》印发实施日期之前取得土地且属于“住宅建筑风貌品质提升区域”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本《补充规定》第三点“关于住宅建筑风貌品质提升的规定”进行设计,除此之外的其他设计规则,可以按原《指引》执行,也可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