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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来《关于五象湖光学府项目营销中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局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贵司位于南宁市良庆区振良大道10号的五象湖光学府瞰湖项目已于2021年6月10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项目4号楼(建字第450101202150475号)原设计使用功能主要为商业、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文化活动室。
二、为满足项目前期使用需求,我局原则同意将该项目4号楼临时改造作为项目营销中心使用,但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临时营销中心的改造建设需满足相关规定、规范等要求,不得影响项目结构安全。
(二)临时营销中心使用期为两年(自2021年8月23日始至2023年8月22日止),使用期满后,需按原设计进行恢复;如需继续使用,需重新提出申请。
(三)临时营销中心使用期限内,仅可作为项目营销中心使用,不得改作他用,如城乡建设需要,必须自行按原设计进行恢复。
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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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