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邕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称《若干措施》),根据措施条款,立足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职责任务,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若干措施》涉及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的条款
第八条: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符合自治区或南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鼓励类台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实行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等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市自然资源局)
第九条:支持符合南宁市产业导向的台资企业按照规划开展技术改造,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批准使用原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第四十条:在南宁市投资、就业、学习的台湾同胞购买自住用房的首付比例、办理时限、贷款申请等享受南宁市居民同等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来南宁市新就业的台湾同胞如在本市无私有住房,享受与本市新就业、外来务工居民同等住房保障待遇。(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具体实施办法和流程
(一)关于第八条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流程
1.落实措施
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符合自治区或南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鼓励类台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实行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等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2.流程做法
(1)属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出具台资工业项目是否符合《若干措施》第八条规定的鼓励类台资工业项目的认定意见。
(2)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在拟定台资工业项目的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执行。经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集体决策确定出让底价。
(3)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委托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出让台资工业项目时,须在出让委托函中提出台资工业项目用地具体供应方式、出让条件、建设要求等内容,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拟定出让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发布出让公告。
(4)由企业参与竞买。
3.联系方式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出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771-5609159/5609185
微信公众号及二维码: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
官方网站:
联系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
(二)关于第九条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流程
1.落实措施
支持符合南宁市产业导向的台资企业按照规划开展技术改造,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批准使用原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2.流程做法
(1)台资企业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使用原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用地申请。
(2)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等要求的,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在办理调整土地使用条件时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3.联系方式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1-4733621
官方网站:
联系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
(三)关于第四十条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流程
1.落实措施
在南宁市投资、就业、学习的台湾同胞购买自住用房的首付比例、办理时限、贷款申请等享受南宁市居民同等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来南宁市新就业的台湾同胞如在本市无私有住房,享受与本市新就业、外来务工居民同等住房保障待遇。
2.流程做法
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相关规定,配合市住建局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相关服务工作。
3.联系方式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联系电话:0771-5609223
官方网站:
联系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