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评估单位需咨询、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项目备案业务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办理。如需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项目备案,请评估单位扫描相关材料并发送至我局地质管理科邮箱,并预留经办人联系电话。收到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我局将及时按照程序给予办理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反馈评估单位;对材料不齐的,我局将电话告知评估单位,要求按照规定补充材料。
二、各评估单位需抽取专家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评审工作的,请扫描相关材料发送至我局地质管理科邮箱,并电话告知相关事宜,我局将根据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在我市的地质环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并及时将相关抽取结果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评估单位,评估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工作。
三、评估单位在组织召开相关评审会议时,应尽量采取灵活、安全的方式开展,有条件的可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召开,避免过多的人员接触,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
四、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各分局在受理相关业务时,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此通知执行。
五、上述工作程序调整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时限视疫情防控具体情况而定。各评估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相关疑问,请咨询我局地质管理科,电话:0771-5609251,电子邮箱:nngtdhk@.163.com。
特此通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