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自然资发〔2019〕1459号
各意向竞买人:
我局于近期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中,有3宗采用“限地价,竞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竞价方式公开出让地块,针对部分竞买人对该竞价方式提出的答疑的要求,经征求税务部门意见,我局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方面
(一)关于企业支付竞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土地价款扣除的问题
企业支付竞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费用不可以作为土地价款扣除。
(二)关于企业向我局无偿移交增减挂钩指标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二、财产行为税(包含: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
(一)对土地出让环节,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政府部门在出让公告明确以竞买指标作为竞买条件;二是《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购买指标为土地竞得人取得出让地的条件及购买指标的数量、金额;三是土地竞得人取得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则:
1.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以土地出让金、指标价款等土地竞得人取得出让地而支付的所有经济利益,一并作为计税依据计缴契税。
2.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金额,即指标价款与土地出让金金额合计。
3.土地增值税由竞得人通过竞买指标的形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指标价款,需实际发生且凭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作为支出凭证,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二)土地竞得人直接购买指标环节
不涉及契税、印花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竞得人将指标移交政府环节
不涉及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关于企业竞拍土地时按竞拍规则规定承诺同时出资购买一定数量的“竞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后无偿移交给我局所支出的金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土地竞得人通过竞买指标的形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指标价款,需实际发生且凭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作为支出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上涉税事项,最终以税务部门意见为准)
四、其他问题
(一)关于竞得人成交后需要购买的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怎么买,购买之后如何移交的问题
1.竞得人在竞得土地后,与我局签订《购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协议》,协议就指标购买和移交等事宜作出相关约定。
2.竞得人要按协议约定的要求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桂国土资规〔2016〕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有关规定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25号)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前,由我局协调市政府出具委托书给土地竞得人(下称代理人),代理人持市政府出具的委托书,按要求到自治区交易中心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3.代理人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后签订《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确认书》,指标竞得人为市政府,由代理人代市政府缴纳竞买指标的费用。代理人为购买增减挂钩相关指标(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付款人。
(二)关于企业提出的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是按26万元/亩核算的总金额买到多少是多少处理,还是要求要等面积购买的问题
土地竞得人要购买的指标数量为承诺购买的面积加上竞投报的增减挂钩结余指标的面积的总和,由于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指标的价格是浮动的,为方便各意向竞买人测算,在不低于自治区增减挂钩指标指导价的情况下,面积按26万元/亩的价格核算总金额,用总金额到自治区交易中心购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以总金额实际购买的指标量为准。
(三)关于购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所花费的费用,是否写入出让合同中的问题
以补充条款的形式,将承诺购买的增减挂钩结余指标面积、竞投报的增减挂钩结余指标面积、按26万元/亩核算的指标总费用等内容写入出让合同中。
五、申请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提出答疑申请的,我局将不再重复答复。
特此通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