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忠:
你不服宾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宾自然资信处〔2019〕84号《关于吴福改国有土地使用证问题的答复》及宾国用(95)第236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我局在审查中发现,你方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两个行政复议请求事项,分别为撤销宾自资信处〔2019〕84号《关于吴福改国有土地使用证问题的答复》及确认宾国用(95)第236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并予以撤销。根据行政复议一事一议原则,在一个行政复议申请中只能够针对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因此,请你方明确是对被行政复议机关哪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请你方接到本通知书后,于5个工作日内重新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