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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邕宁区蒲庙镇和合村那乜坡第1、2村民小组)

发布时间:2019-07-01 09:38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邕宁区蒲庙镇和合村那乜坡第1、2村民小组:

2016年10月9日,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以南国土征预〔2016〕340号文发布了龙岗商务区A3号农民产业用地项目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受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原南宁市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组织进行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调查、丈量登记,协商补偿安置事宜。截至目前,该项目用地尚有你们各组合计2.0534公顷土地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龙岗商务区A3号农民产业用地项目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6〕153号文批准征地,2019年4月28日和2019年5月1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和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已按规定程序先后发布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第000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你们各组未在规定限期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之后,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与你们各组就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进行了协商。由于你们各组拒绝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已严重影响了该项目建设。

2019年5月15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公告的龙岗商务区A3号农民产业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确保该项目建设顺利推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责令你们各组于2019年7月12日前交出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书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28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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