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荣冠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月20日,你公司持有关材料向我局申请办理南宁市邕宁区水电建筑工程公司450109100001GB00259、450109100001GB00256两宗地企业兼并划拨补办出让用地手续,我局依职能予以受理。后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给予你公司办理该两宗地的用地手续。
2016年11月15日、2017年7月11日,我局分别出具《关于给予广西荣冠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办理450109100001GB00404宗地划拨补办出让用地手续的通知》(南国土资发〔2016〕898号)、《关于给予广西荣冠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办理450109100001GB00405宗地划拨补办出让用地手续的通知》(南国土资发〔2017〕504号),通知你公司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事项。
2016年11月16日、2017年7月28日,你公司与我局分别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南宁土补出(审)字2016068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南宁土补出(审)字20170059号],将原南宁市邕宁区水电建筑工程公司450109100001GB00259宗地21355.53平方米和450109100001GB00256宗地3782.60平方米土地分别出让给你公司,新编宗地号分别为450109100001GB00404、450109100001GB00405。
经核,你公司在办理该两宗地用地手续时提交了虚假材料,我局已按程序撤销原批准给你公司的划拨补办出让许可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因此,我局认定与你公司签订的南宁土补出(审)字2016068号、南宁土补出(审)字2017005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无效合同,原给予你公司出具的《关于给予广西荣冠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办理450109100001GB00404宗地划拨补办出让用地手续的通知》(南国土资发〔2016〕898号)、《关于给予广西荣冠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办理450109100001GB00405宗地划拨补办出让用地手续的通知》(南国土资发〔2017〕50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9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