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荣冠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2017年7月31日在我局取得原南宁市邕宁区水电建筑工程公司450109100001GB00259、450109100001GB00256两宗地企业兼并划拨补办出让行政许可。在办理该两宗地划拨补办出让手续时,你公司提交了《关于同意广西荣冠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兼并南宁市邕宁区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的批复》(邕政复〔2015〕189号)、《关于南宁市邕宁区水电建筑工程公司45010910001GB00256宗地征收情况的说明》(邕政函〔2016〕71号),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邕政复〔2015〕189号、邕政函〔2016〕71号文的印章与调取的印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该两份文件系虚假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撤销给予你公司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南宁市〔2016〕南国土(审)批字第262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南宁市〔2017〕南国土(审)批字第154号]。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文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