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土资发〔2018〕51号
局属各科室、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市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南府字〔2016〕5号),我局自2016年7月4日开始,在全市开展房地统一不动产登记工作。为进一步推动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各城区分局、高新分局、经开分局负责办理本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负责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负责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包括上述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二、各城区分局、高新分局、经开分局可根据不动产登记受理工作需要按规格式样刻制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专用章、原件核对章、领证印章,专门用于授权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及发证。
三、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管理。各城区分局、高新分局、经开分局可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领空白的不动产权证书及证明,完成本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后,自行缮证。完成缮证工作后,各城区分局、高新分局、经开分局填写《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用章审批表》经分局领导签字并加盖分局公章后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盖章。各城区分局、高新分局、经开分局应做好已经完成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及证明的发证工作,已完成发证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应按规定及时向市国土资源档案馆移交。
四、请各城区分局、高新分局、经开分局积极协调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和城区住建部门,对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登记窗口设立、材料受理和审核进行指导。
五、请局各相关部门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国土资发〔2017〕289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