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秩序,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提高应对和处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突发事件的能力,减少突发事件给交易活动带来的损失,维护转让、受让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二级市场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建立安全、有效、快速的处置机制,我局起草了《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该规范性文件公示如下(详见附件),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社会公众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局。
特此公示
附件:1、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起草说明
(联系人:许雅鑫 联系电话:5609156)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8日
附件1:
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秩序,提高应对和处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突发事件的能力,减少突发事件给交易活动带来的损失,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安全、有效、快速的处置机制,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应急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
(一) 保证金缴纳异常事件,如竞买申请人已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并出具相关凭证,但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账户未确认到账情形;
(二) 交易前公告期间,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相关权利人对交易土地所属权利提出异议;
(三) 成交结果公示期间,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相关权利人对成交结果提出异议;
(四) 由土地权属引发争议,扰乱交易现场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五) 交易地块在交易期间被法院查封;
(六)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中(终)止交易活动的;
(七) 依法应当中(终)止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等级分类
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分为两个等级:
一级事件,包括竞买申请人已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并出具相关凭证,但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账户未确认到账情形;交易前公告期间,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相关权利人对交易土地所属权利提出异议的;成交结果公示期间,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相关权利人对成交结果提出异议的。
二级事件,包括由土地权属引发争议,扰乱交易现场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交易地块在交易期间被法院查封的;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中(终)止交易活动的;依法应当中(终)止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应急处置应遵循依法、及时、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组织机构
成立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
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 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副主任、主要业务科长
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利用科科长
第六条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统一指挥、协调、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做出相应决策,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信息发布、问题排查等工作;决定终止或重新启动二级市场交易活动。
应急事件应由组长或副组长牵头处置,如需集体决策的,参加人数应达到5名以上。
第七条 处置程序
(一) 属于一级事件:
1、 保证金缴纳突发事件。资格审查员应会同财务人员与银行保持联系,查明原因,在确认竞买人确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同意后,赋予竞买资格;
2、 属于公告、公示期间,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相关权利人对土地所属权利提出异议,或对土地成交结果有异议的。二级市场工作人员核查异议内容并及时上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若异议内容属实,及时中(终)止交易。若异议内容不属实,对异议提出者做出书面回复。
(二) 属于二级事件:
1、 属于土地权属引发争议,扰乱交易现场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场工作人员应控制现场秩序,及时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事件发生情况,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是否中(终)止交易活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做出中(终)止二级市场现场交易活动后,由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通过报纸、交易大厅现场电子显示屏和网络发布中(终)止公告;
2、 属于法院查封、依法应及时中(终)止交易的。上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在必要的情况下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三)在突发事件处理完成后,已中(终)止的公告经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议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重新组织交易活动。
第八条 应急保障
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应确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记录等各项协调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由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2:
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南宁市作为全国开展国有土地二级市场试点的28个试点地区之一,开展二级市场试点工作任务。二级市场交易种类多,权属复杂,涉及面广,关系到身份不同的权利人以及税收、财政、建设等各方面的职能部门,为规范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秩序,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提高应对和处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突发事件的能力,减少突发事件给交易活动带来的损失,维护转让、受让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二级市场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建立安全、有效、快速的处置机制,制定《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应急处理预案》)。
二、制订依据
(一)法律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62号);
2、《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
3、《关于开展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工作方案》(南府办函[2017]52号);
4、《突发事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第二十六条。
(二)参考及借鉴
参考和借鉴了《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三、起草过程
(一)起草阶段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62号)的要求,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起草《应急处理预案》。
(二)修改阶段
1、2017年9月出让服务中心内部对初稿进行讨论、修改;
2、2017年9月中旬发文征求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部门意见,再次修改;
3、2017年10月提交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的说明
本《应急处理预案》共十条,主要包括:本应急处理预案所指突发事件的范围、应急处理预案突发事件二类等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及组织原则,其中:
(一)应急处理预案所指突发事件的范围。明确了突发事件的种类,包括保证金缴纳异常、公告、公示及交易过程中的争议、法院查封、依法应中(终)止交易等情况。
(二)突发事件二类等级。将突发事件的种类分为二类等级,一级事件为保证金缴纳异常、公告公示期间的争议,二级事件为土地权属引发争议,危害公共安全、法院查封、依法应当(中)终止等事件。
(三)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明确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及职责,根据突发事件做出相应决策,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四)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对应二类等级事件分别的处理程序:一级事件涉及保证金缴纳异常,需及时与银行沟通协调,查明原因,及时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汇报,必要时通过手工赋予竞买资格;对于公告、公示期间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相关权利人发表异议的,明确异议事项,查明内容是否属实,及时上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做出决议。二级事件针对交易争议扰乱公共安全事件做出的处理,工作人员控制现场秩序并上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做出决定;对于法院查封、依法律法规、不可抗力等应及时中(终)止的事件,需上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中(终)止交易。待突发事件处理完成之后再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议是否重新组织交易。
五、部门意见
部门、科室 |
内容 |
备注 |
审批办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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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科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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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科 |
建议第三条“等级分类”修改表述方式。建议修改为“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分为两个等级。一级事件,包括……。二级事件,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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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科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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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 |
1、 关于第二条第(二)、(三)项,建议明确提出异议的主体。 2、 关于第五条,有关地籍科、利用科的成员不明确。 3、 关于第七条,“处置程序”,对属于一、二级事件中的各具体事件的处置,建议分项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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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心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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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心 |
《应急处理预案》中“第三条 等级分类 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分为三个等级”,实际内容只明确了两个级别事件,建议统一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