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新村村新一1、2、3、4、5、6、7、8、9、13、14、15、16队、良庆镇新村村新二1、2、3、4、5、6、7、8、9、10、11、12、14、15队、良庆镇新村村新二2、3房:
南宁市轨道交通3号线(科园大道-平乐大道)工程平乐停车场用地项目用地已于2015年7月20日以南国土征预〔2015〕108号文发布征地预公告。受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组织进行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调查、丈量登记,协商补偿安置事宜。截至目前,该项目用地尚有你们队32.0848公顷土地仍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南宁市轨道交通3号线(科园大道-平乐大道)工程平乐停车场用地项目已经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09〕11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0〕335号、桂政土批函〔2013〕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批函〔2014〕133号文批准征地。2017年6月2日和2017年6月3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和我局已按规定程序先后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7〕第6号)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7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你们队提出了书面听证申请。2017年8月7日,我局依申请召开了听证会。之后,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与你们队就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进行了协调。由于你们队拒绝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已严重影响了该项目建设。
2017年8月25日,我局公告的南宁市轨道交通3号线(科园大道-平乐大道)工程平乐停车场用地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确保该项目建设顺利推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责令你们各组于2017年9月18日前交出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书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