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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7-07-07 10:56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国土资函〔2017〕2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你厅报送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收悉。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实施方案》。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依据《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结合试点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研究、探索、完善试点的配套措施,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二、要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全面落实“放管服”总体要求。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的土地二级市场。

  三、在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应着力减少前置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四、要加强组织统筹,强化沟通协调,按照《实施方案》提出的试点任务,积极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要突出试点的探索创新和示范带动作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汇总一批典型案例,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试点过程中,要及时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监测监管数据通过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

  五、试点期间,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赴试点地区调研督导,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成功做法,请及时报告。

 

 2017年5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要求,南宁市列入开展国有土地二级市场试点的28个试点地区之一。为完善南宁市二级土地市场,完成国土资源部试点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与城乡规划、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把握正确方向。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落实放管服总体要求,强化监管责任,不断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有机衔接。

规范市场运行。形成完善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监管办法和服务方式,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主体能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进行交易,保障市场依法依规运行、健康有序发展,促进要素流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维护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利益。

提高服务效能。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注重改革协同。注重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等改革协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改革合力。

(三)试点目标2018年底,依托南宁市国土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运行规范、监管到位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有机衔接、形成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四)试点范围试点的范围为南宁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具备宗地交易的情况。试点的具体交易种类包括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指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具体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等,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指土地使用者(抵押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作为抵押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权人)履行债务做出的担保行为。

二、完善交易机制

(一)明确进场要求以及进场交易应具备的条件

属试点范围内的各交易种类,交易双方可以自行自愿协商交易,也可以按照规定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涉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交易方式按照规定或申请人的要求采取协议议价、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交易条件要求详见附件《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转让、出租、抵押交易条件要求》。

(二)明确土地分割转让条件及分割程序

1.土地分割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1)权属清晰无争议,即拟分割宗地须为已登记发证的土地,其权属来源应清晰、权利状况明确,不存在权属纠纷、争议,无正在发生或正在处理的违法情况;无被各级人民法院查封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2)相关权利人同意,即拟分割宗地已设定多个权利类型的(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等),应就拟分割情况(如分割范围等)取得各权利人书面同意。

3)符合规划要求,分割后各地块应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明晰各类规划要素的布局布设,如道路的通达性、建筑退距的具体要求、公共设施、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建筑采光及地下管线布设等。

4)土地使用条件明确,分割后各地块须具备明确的用途、容积率、开发条件等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使用条件涉及改变的,应当按规定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重新设定土地使用条件。

5)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批准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割及转让的,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前不得进行分割、转让。

6)对于划拨性质土地确需分割的,除须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取得同级国资及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分割转让的意见。

2.土地分割转让的程序。

拟分割转让的土地原则上按照先分割后转让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即先理顺待交易宗地的用地、规划等手续,具备交易的基本条件,再由买卖双方自由转让,具体流程如下:

1)转让人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分割转让,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条件出具原则同意宗地分割的意见,并向市规划局函询分割转让意见和分割后各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2)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规划局反馈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不符合分割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不予分割意见书;对符合分割条件且分割前后土地使用条件未发生改变的,直接出具准予分割意见书;对符合分割条件但分割后土地使用条件改变的,经完善用地手续后再出具准予分割意见书。

3)办理拟转让土地的不动产登记。由转让人按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凭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审批及交清土地出让金等申请材料申请拟转让土地的不动产登记。经登记后方可进行转让。

(三)加强划拨用地出租监管

1.改革管理方式。进一步修改完善《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改出租的适用范围,建立国土、工商、财政、国资委、税务等部门间的联动机制,统一规范征收收益金的文书格式,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印刷;出租许可审批的业务受理窗口设在交易服务机构,交易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出租申请材料通过业务办理系统推送到审批部门,办理出租许可证,严格按照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收取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

2.建立巡查发现机制。建立划拨土地出租数据库,国土分局负责数据的录入更新,每月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对于用地单位擅自将划拨土地进行出租的行为,应书面告知用地单位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划拨出租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土地用途出租的应及时制止并限期整改。

3.建立查处机制。对未按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划拨用地出租审批手续,经催告用地单位仍未办理的,由分局将相关证据(告知书、租赁合同等)移交市国土监察部门,由监察人员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进行查处。

对用地单位将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后出租的,且土地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分局书面告知所辖城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查处。查处后如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签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四)放宽抵押权人范围,提高服务水平

1.放宽抵押权人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抵押权人:

1)持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2)自然人必须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或居住,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证件及其所在国国籍证明或护照的守法外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或居住,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证件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有效身份证明的守法港澳台居民。

3)企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私营企业;签订了经济合同,且在经济合同中为债权人的。

2.提高管理和服务措施。

1)统一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格式版本。由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结合工作实际,根据取得土地方式的不同,统一监制《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

2)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强化窗口收件服务。进一步加强对窗口收件人员的培训,重点加强对抵押权人资格、身份证明、有效合同、委托中介机构代办等方面的信息核验进行培训,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满足登记要求的情况下一次性受理抵押申请材料,提高交易效率。

3)优化抵押业务办理流程。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基础上,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持续推进,对抵押业务办理流程进行深入梳理分析,缩短登记办理时限尤其是融资抵押登记的时限,推动抵押业务再加速。

(五)促进交易的措施

1.探索差别化税收政策促进土地交易。税务部门在符合政府税收相关法规、制度的情况下,按照不同交易方式、交易种类、成交溢价情况等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例如:按照底价溢价率情况(底价溢价率=<成交价-底价>/底价),对不同的溢价率适用不同的税率。逐步改变税收制度重流转轻保有的现状,重点探索以税收来预防和处置闲置低效土地的做法。

2.建立划拨用地转让出让金征收机制。符合转让条件的划拨用地应当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转让,成交后,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分成,具体分成比例根据土地不同用途分别确定。地上有附着物的,应从成交价中扣除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再进行分成。出让金部分按规定转入国库,其余部分归转让人所有。

3.合理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价值。建立划拨用地中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益分配制度,根据土地用途市场价值明确划拨用地中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益的比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应委托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形式选定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评估土地抵押价格应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比例部分以及相关的税费部分,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4.明确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转让使用年限。以作价出资(入股)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参照出让用地进行转让,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均不再另行收取土地出让金,受让人权利证书上权利性质注明为作价出资授权经营,使用年限为剩余使用年限,剩余使用年限=最高使用年限-(申请转让时间-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时间)。

5.盘活闲置土地,拓宽业务范围。为盘活低效闲置土地,进一步拓宽出让土地首次转让二级市场改革试点工作,用地单位项目已投资额达不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通过交易服务平台签订转让合同后,暂不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有关部门根据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交易鉴证材料,对工程建设的审批手续进行缺项审批,用地单位对受让土地工程建设投资达到总投资额25%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交易服务机构申请不动产转让登记。同时,完善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防止该措施可能引起的囤地炒地行为。

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人须承担原出让合同的相关责任义务,对于未按期开竣工、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置,限制其参加土地市场竞买活动。

三、创新运行模式

(一)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建设

整合市国土资源局直属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及市测绘地理信息中心资源建立南宁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的机构人员、软硬件设施、制度章程等,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提供交易平台、场所设施、交易鉴证等服务。组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根据市场具体需要逐步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为信息汇集、消息发布、土地交易、监督管理、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服务平台。

1.机构设置。依托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原有交易平台设立南宁市市本级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机构,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的具体指导下,由出让服务中心组织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中心开展土地二级市场试点工作,工作人员根据业务的开展情况可以采取增加编制、从其他部门抽调人员或者社会招聘等方式解决人手不足问题。

2.主要职责。为土地二级市场提供交易服务场所设施,承担土地二级市场相关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审核、信息发布、交易环节的组织实施、交易鉴证、数据的汇总报送、成交信息公示、政策咨询服务等。同时,对接各有关单位逐步开发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服务平台,实现土地二级市场平稳运行。

3.业务办理平台。信息中心开发土地二级市场业务办理系统,土地二级市场业务办理系统实现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以及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综合平台数据交互。由交易服务机构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业务办理系统对接收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录入系统推送到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对外公布,交易完成后,将成交信息推送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不动产登记办理,监管数据从土地二级市场业务办理系统推送到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交易平台的运行

1.交易主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具体的准入条件,根据具体交易种类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2.信息发布。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业务办理系统在土地二级市场统一发布,也可以根据供需双方的需要在本地报刊同步发布信息。

3.交易达成方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进入土地二级市场平台交易的,原则以单宗地为单位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交易申请方意见,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交易,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出租的应采取公开竞价交易。

1)协商议价交易:指交易双方通过洽谈协商达成意向,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鉴证。

2)公开竞价交易:委托方委托交易服务机构通过挂牌、拍卖公开交易的方式确定受让人。
   
3)其他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4.交易数据汇集报送。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业务办理平台汇集交易数据,包括交易宗地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地块交易的价格、成交时间、用途、地块取得方式以及交易方式等信息,定期从业务平台上提取二级市场交易数据月报、季报、年报数据,形成各月、季、年为周期交易数据统计台账,根据统计台账进行数据分析,重点对交易种类数量、成交价格等异常数据分析,将有关报告于次季度6日前报送国土资源厅备案;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业务办理平台提取交易数据,按要求报送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

未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交易的数据,由交易双方在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时注明交易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按要求一并录入不动产登记系统,汇总后上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5.交易规则。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交易方式的不同特点,研究制定可操作性强的交易规则,加强土地二级市场制度建设,明确交易各方须共同遵守的规则,保证交易公平公正有序。

(三)土地二级市场的交易流程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交易流程具体如下:

1.委托申请。委托人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明确委托转让、出租、抵押的要求。材料齐全的,出让服务中心受理其交易申请。

2.交易前审核。

1)权属审核。交易服务机构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核实申请人提交的产权证书。

2)条件审核。交易服务机构核实待交易宗地是否符合本实施方案明确的转让、出租、抵押条件。

3)现场勘查。交易服务机构组织现场勘查核实宗地界址、地表等情况。

3.拟订方案。交易服务机构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以及相关规定编制交易方案。

4.信息发布。交易服务机构按照审核通过的交易方案发布信息以及交易文件。

5.组织交易。交易服务机构依照交易方案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组织交易活动。

6.接受报名和咨询。

7.签订交易合同。以协议议价方式或以公开竞价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在成交后现场签订成交合同,交易服务机构现场作出交易鉴证。

8.办理变更登记。交易双方按要求交纳交易价款、相关税费后,提交材料由交易服务机构代办不动产变更登记。

(四)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衔接

1.受理模式。交易服务机构同时作为不动产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的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交易与登记无缝衔接。

2.内部分工。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实施交易活动,达到登记条件后,移交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3.审核流程。交易服务机构受理委托申请后,负责组织对交易标的进行权属、交易条件符合性、相关税费、现场等审核,组织交易,达到登记条件后,通过业务办理系统推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业务。

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根据交易服务机构移交的资料办理相应的登记业务;同时将登记结果及时向出让服务中心反馈。

4.监督职责。交易完成后,交易服务机构会同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将交易信息上报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以便国土监察部门、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管理部门对交易标的进行供后监管。

5.信息系统。建立二级市场业务办理系统,实现与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的共享共通,功能包括信息发布、归集、查询、统计。从前期交易服务机构业务受理到后期不动产登记完成,以及成交后推送监察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均通过系统操作实施。

四、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体系

根据土地二级市场业务开展的具体需要,逐步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信息交汇分析、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功能。积极引入中介机构参与土地二级市场的资产评估、风险评估、抵押融资等专业工作,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制度。相关部门、中介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形成联合监管机制,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按规定报送并记入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系统,对中介机构实行信用考评制度,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提供社会查询。

五、加强监测监管

(一)建立和完善统计监测分析报送制度研发土地二级市场业务办理平台数据库,业务办理平台数据库汇集交易数据,可根据需要提取统计数据。规范数据的填报内容、填报格式、审核要求,实现数据录入、审核、汇集、提取、分析为一体的流程规范。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数量、面积、结构、价款、时序、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为加强监测监管提供基础数据。每季度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形成监测分析报告上报国土资源厅。对于异常交易情况,要及时报送。

(二)加强交易后合同履约监管建立土地二级市场合同履约监管系统,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类型的不同,组织制定转让、出租、抵押合同格式文本和相应的法律文书,明确土地转让、出租、抵押后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义务,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内容列明监管重点内容。交易合同以及法律文书按要求录入合同履约监管系统,推送到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交易宗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动态跟踪检查,实时更新数据,对于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要及时催告、查处。对不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欠缴交易税费、擅自改变用途、闲置土地等违反监管重点内容的,将其列入南宁市失信名单,限制用地单位进入土地一、二级土地市场。

(三)建立价格监管制度为防止低价转让土地,扰乱土地市场,土地(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价格按基准地价内涵修正后(最高年限、五通一平、标准容积率),仍低于按当前期日修正的网格点基准地价的20%的,交易服务机构通知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于溢价率过高的异常地块,根据增值税的差额累进税率进行监管。

六、强化部门协作

市国土资源局主动对接有关部门,加强涉地司法处置、国有资产处置的衔接,对于司法处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业务,市国土资源局应积极与法院沟通,提供所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建立司法协助窗口,完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涉地司法处置效率。进行国有资产转让前,还应先征求有权管理的国资部门的意见,在处置前应取得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意见,并如实告知当事人。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和组织部署二级市场试点工作。南宁市成立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长担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土地二级市场试点改革相关部门分管副局长为小组成员,负责统筹土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工作,讨论决定二级市场改革试点的重大事项。(二)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等部门组成,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贯彻落实试点工作的政策和部署,研究协调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督察试点工作。南宁市每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促进土地二级市场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开拓创新、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增强改革合力,增加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稳妥有序推进试点。

(三)明确时间节点

12017227日前,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22017320日前,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试点方案和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南宁市二级市场特点,完成《实施方案》编制,报南宁市人民政府审批。

32017331日前,南宁市人民政府将试点《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实施方案》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7415日前报国土资源部。

4.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按照边试点、边研究、边总结、边提炼的要求推进试点工作。

52017930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部门对试点工作开展督导指导。

620171020日前,有关部门将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存在问题、建议等报送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汇总,20171030日前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将试点做法与成效等形成年度进展报告,按程序逐级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711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

72018630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部门对试点工作开展督导指导。

82018720日前,各有关部门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市国土资源局汇总,20187月底前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形成试点总结报告,总结政策实施效果、提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建议,按程序逐级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88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

(四)完善制度建设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密切关注试点工作进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完善配套制度,制定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办法、交易规则、交易流程、监管办法、应急预案等,统一拟订二级市交易中涉及的法律文书,并及时提出制订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

(五)强化指导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依法规范运行。要注意分类指导,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允许进行差别化探索,切实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妥善回应社会关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六)加强支持和引导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经费,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的调查、研究、评估、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进一步研究制定土地二级市场具体财政、税收、金融等扶持政策,积极引导权利人进入二级市场统一平台进行交易,促进二级市场健康发展。

(七)加强宣传培训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建立土地二级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及试点改革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高操作能力。及时了解、学习借鉴先行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南宁市二级市场试点改革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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