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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南宁市关于“以大带小”协议出让审批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6-15 15:46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要求,现将《南宁市关于“以大带小”协议出让审批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6月15日至6月30日

联系人:陈攀

电话:0771-5609214  电子邮件:nntdjy@163.com

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3-1号南宁市国土资源局906室(邮编:530021)。

特此通告

 

附件:1. 《南宁市关于“以大带小”协议出让审批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南宁市关于“以大带小”协议出让审批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15日





南宁市关于“以大带小”协议出让审批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进一步规范我市“以大带小”协议出让用地审批与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大带小”协议出让是指已出让土地周边的零星地块,因地块面积较小或形状不规则等原因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地块,在符合法定控规、尽可能规整的前提下,且完成征地拆迁之后,土地使用权人可按程序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定点手续,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给相邻的已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由其按程序申请合宗并进行整体使用,零星地块的规划性质与已出让地块性质原则上一致。

第三条 符合前款规定属于“以大带小”协议出让类型的,土地使用者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供地,规划部门按程序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出具规划蓝线及规划条件(小地块规划指标原则上与大地块一致,容积率不得高于大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据此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相关用地手续。

第四条 协议出让地价评估按有关规定执行。出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受让人在地价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可按原批准的出让方案及评估价执行。逾期未签订合同或未及时交款的,可撤销已取得的审批手续(含规划蓝线等)。如经批准,可重新启动协议出让程序的项目,重新评估需缴纳的评估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7XX1起实施。





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国土部印发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明确了协议出让的类型及相关流程,地方可对规范做出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目前,我市因各种原因,形成一些面积小、形状不规整的“边角地块”,不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无法单独“招拍挂”出让。根据2016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张沛副秘书长召开的会议精神,要求我局参照南京、南充等地的成熟经验,研究、制定相关审批及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因此,为了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我市“边角地块”协议出让用地审批与管理,按照“以大带小”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四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4.3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有关政策和文件。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本通知一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包括依据、“以大带小”的类型、审批流程、评估有关事项、办法实施时间等相关内容。

(一)第一条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及依据。

(二)第二条什么样的情形属于“以大带小”协议出让的情形。

(三)第三条明确规划、国土等部门的相关职责及办理流程

(四)第四条明确有关土地评估的事项。

(五)第五条明确《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

四、关于各部门对《办法》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经征求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建委、规划局、住房局、青秀区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2017年5月9日,我局再次召集市发展和改革委、建委、规划局、住房局、青秀区政府等有关部门讨论了该《办法》,后再次发函征求修改意见。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住房局、青秀区政府均无修改意见,对规划局提出的意见,我局积极予以考虑和采纳,具体情况如下:

采纳了市规划局的意见,相应在《办法》第二条增加了“零星地块的规划性质与已出让地块性质原则上一致”等内容;第三条增加了“容积率不得高于大地块”等内容。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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