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要求,现将《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竞买人资格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5月10日至5月31日
联系人:覃永强
电话:0771-5609181 电子邮件:nntdjy@163.com
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3-1号南宁市国土资源局206室(邮编:530021)。
特此通告
附件:1.《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竞买人资格审查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2.《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竞买人资格审查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10日
附件1:
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竞买人资格审查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竞买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完善土地市场信用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5〕12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南宁市市区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竞买人。本规定所称竞买人,指申请或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出让服务中心”)在出让活动中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时,应加强核查竞买人的失信行为情况。
第四条 竞买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之一的,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
(一)因重大税收失信或违法行为被国土资源部列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名单的;
(二)因重大工商失信或违法行为被国土资源部列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名单的;
(三)在南宁市区范围内,存在欠缴土地出让价款行为的;
(四)在南宁市区范围内,被认定因自身原因闲置土地行为的;
(五)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竣工且不执行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的;
(六)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七)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
(八)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负责编制公开出让方案的部门应将第四条规定列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文件、出让公告等邀约文件中作为竞买人限制条件。
第六条 第四条第(一)、(二)款所列的情形以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的信息数据为准。
第四条第(三)至(九)款所列的情形,由南宁市国土测绘地理信息中心开发、维护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信息数据库,并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电子政务综合平台”中开设查询端口供查询使用,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征收科、执法监察科、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将相关信息数据载入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竞买人可在土地出让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期间,向出让服务中心查询是否存在第四条所述的情形。
第八条 出让服务中心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在上述系统平台中查询竞买人是否存在本规定第四条所述的情形,并做好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第九条 采取网上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服务中心按《南宁市国土资源网上挂牌出让规则》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竞买人存在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竞买人资格审查将不给予其通过,按《南宁市国土资源网上挂牌出让规则》及出让文件中的约定,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采取现场“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出让服务中心在报名阶段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竞买人存在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竞买人资格审查将不给予其通过,出让服务中心不予核发竞买资格确认书,并退还报名材料,已缴纳竞买保证金的,按原途径退还。
第十条 本规定由南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两年。
附件2:
《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竞买人资格审查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构建失信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框架,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南宁市人民政府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加大规范土地出让方面的政策研究,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健全房地产信用体系。因此,我局草拟了《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竞买人失信行为审查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拟进一步明确失信联合惩戒中各部门的职责及工作流程,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二、制定的依据
(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三)《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3062号)
(四)《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5〕1279号)
(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转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桂发改投资函〔2016〕1027号)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三、制定过程
(一)2016年10月,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南宁市发改委、南宁市国税局、南宁市地税局、南宁市工商局、南宁市住房局等部门参与召开了关于土地“招拍挂”出让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对接会;
(二)2016年11月-2017年2月,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草拟《规定》;
(三)2017年3月,发文征询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办、利用科、法规科、征收科、监察科、监察支队、信息中心意见,并按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四)2017年5月,公开征求意见。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说明
本《规定》一共分为十一条,主要为竞买人资格审查的范围及流程。
(一)第一条明确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原则和相关依据。
(二)第二条明确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三)第三条明确由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在竞买人资格审查环节加强对竞买人资格的审查。
(四)第四条明确竞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的情形,法规依据具体如下: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第二条第(四)点规定: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对存在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严肃查处。第二条第(六)点规定: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从2010年4月1日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报,各地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要求,对发现并核实竞买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1)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4.《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3062号)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国土部门的职责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5.《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国土部门的职责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和数据,在供应土地时进行必要限制。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5〕1279号),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失信主体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时依法予以必要的限制。国土部将定期通过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向各地推送需要实施联合惩戒的信息和数据,供各地在供应土地时查询使用。今后在供应土地时,先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进行查询,发现申请用地主体为需进行联合惩戒的对象,应采取措施依法予以必要的限制。同时,各地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惩戒措施和办法。
7.《关于推送重大涉税违法案件信息的函》(桂国税函〔2016〕388号),请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局按照文件要求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8.《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转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桂发改投资函〔2016〕1027号),要求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第二点第(二)项要求,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失信信息,各单位实施惩戒。
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16〕925号),要求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10. 《研究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关问题会议纪要》(南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323号),要求市国土局要做好加大规范土地出让方面的政策研究,如提高竞买保证金数额、缩短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限,加大闲置用地处理力度等;《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南府办〔2016〕59号),要求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建议健全房地产信用体系。扩展信用管理的功能和覆盖面,及时记录、公布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企业信用档案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对失信企业实行信用惩戒,失信企业不得参与我市组织的政府采购和相关招投标活动。
(五)第六条明确竞买人资格审查的操作流程。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5〕1279号),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失信主体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时依法予以必要的限制。国土部将定期通过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向各地推送需要实施联合惩戒的信息和数据,供各地在供应土地时查询使用。今后在供应土地时,先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进行查询,发现申请用地主体为需进行联合惩戒的对象,应采取措施依法予以必要的限制。《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国土部门的职责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和数据,在供应土地时进行必要限制。
经咨询国土资源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违法违规信息已推送到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以国土资源部的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确定竞买人是否属于联合惩戒对象,依据较充分,操作较简便。
五、各部门意见采纳情况
局内各科室意见采纳情况
(一)政策法规科
1.《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建议删除“欠缴时间超过30日……未满6个月”,理由是如规定时间限制容易产生歧义。对该意见给予采纳。
2.《规定》第四条第(四)款建议删除“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理由是规定时间限制容易产生歧义。对该意见给予采纳。
3.《规定》第五条“且不执行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一年内的”建议进行修改,如规定在一年之内,建议删除时间限制,理由同上。对该意见给予采纳。
(二)执法监察科
1.第四条“(四)在南宁市区范围内,被认定因自身原因闲置土地行为的;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建议参照国土资发〔2010〕151号文件要求,“对发现并核实竞买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改为“在南宁市区范围内,被认定因自身原因闲置土地行为的;在闲置土地查处整改到位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对该意见给予采纳。
2.因监察支队负责闲置土地的巡查、查处、认定工作,建议增加监察支队做好数据的载入及更新工作。对该意见给予采纳。
(三)土地出让金征收科
建议将第四条第(三)款的“欠缴时间超过30日的主体,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删除。理由:设定土地出让价款欠缴时间和缴清时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审核。对该意见给予采纳。
(四)执法检查支队
1.建议将第二条中“本级”改为“区范围内”。 对该意见给予采纳。
2.建议将第四条第一句中“竞买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修改为“竞买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之一的”;建议将第一款中的“重大税收失信”修改为“被税务机关公布列入重大税收失信名单的”;建议将第二款中的“重大工商失信”修改为“被工商管理部门公布列入企业失信名单的”;建议将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国土部”修改为“国土部门”。 对该意见不采纳。理由:扩大了认定处罚的范围。
3.建议将第七款中的“等违法行为”修改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对该意见给予采纳。
4.建议将第七条中的“自身”删除。对该意见给予采纳。
(五)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管理科
无具体修改意见。
(六)审批办
无具体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