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春英户:
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工程东段(园湖路东侧-厢竹大道)项目用地已于2014年4月22日以南国土征预〔2014〕46号文发布征地预公告。受我局委托,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组织进行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调查、丈量登记,协商补偿安置事宜。截至目前,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已经协调相关被征地单位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足额支付了征地补偿款,但该项目范围内仍有你户房屋未能协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工程东段(园湖路东侧-厢竹大道)项目已经以桂政土批函〔2003〕314号、桂政土批函〔2013〕76号、桂政土批函〔2015〕240号文批准。2016年3月10日和2016年3月2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和我局已按规定程序先后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6〕第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6号文。2016年5月13日,我局发布《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工程东段(园湖路东侧—厢竹大道)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卢春英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9号文,你户提出了书面听证申请。2016年7月19日,我局委托青秀区人民政府召开了听证会。此后,青秀区人民政府提出就相关补偿安置政策与被拆迁人卢春英进行协商谈判,但被拒绝,导致仍未能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致使该房屋至今未能拆除,已严重影响了项目建设。
2016年10月18日,我局公告的《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工程东段(园湖路东侧—厢竹大道)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卢春英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确保该项目建设顺利推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责令你户于2017年4月25日前配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并自行腾空房屋交付拆除交出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书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