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土资发〔2017〕31号
宁波:
经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你办理位于南宁市五象大道东段576-1号的450109100001GB00461宗地调整土地使用条件,使用权面积由1269.92平方米调整为1110.9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66年12月24日,容积率按项目初始容积率为0.876。请你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红线图后30日内,依照不动产登记程序,到南宁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有关建设事宜,请按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