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政街道办事处长堽村民委员会一组、二组:
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东段(园湖路东侧-厢竹大道)项目用地已于2014年4月22日以南国土征预〔2014〕46号文发布征地预公告。受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组织进行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调查、丈量登记,协商补偿安置事宜。截至目前,该项目用地尚有你们两组共计2.3836公顷土地仍未能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东段(园湖路东侧-厢竹大道)项目用地已经以桂政土批函〔2003〕314号、桂政土批函〔2013〕76号、桂政土批函〔2015〕240号文批准。2016年3月10日、2016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和我局已按规定程序先后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6〕第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第6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你们两组均未在规定限期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之后,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与你们就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进行了协调。由于你们两组拒绝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已严重影响了该项目建设。
2016年10月18日,我局公告的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东段(园湖路东侧-厢竹大道)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确保该项目建设顺利推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责令你们两组于2016年11月25日前交出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书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