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兴执字第980-1号]要求我局协助将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11号5栋2单元213号房土地使用权(地号0305062005-2-213)过户至许建名下,并注销原土地证书[即南宁国用(2010)第547992号]。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现依法公告注销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11号5栋2单元213号房,宗地号为0305062005-2-213,土地权利人为许建、朱宇的南宁国用(2010)第5479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5月26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冯茵茵 5609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