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江法执字第1154号]要求我局协助将位于南宁市五一路6-1号3栋3单元706号房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地号050303003-3-706)变更至钟冬梅、严纪桥名下,并注销原土地证书[即南宁国用(2012)第593653号]。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现依法公告注销位于南宁市五一路6-1号3栋3单元706号房,宗地号为050303003-3-706,土地权利人为李书钦的南宁国用(2012)第5936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5月26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冯茵茵 5609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