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西执字第1440号]要求我局协助将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27号秀湖花园12栋2单元105号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到赵行文名下,并注销原土地证书[即南宁国用(2005)第430294号]。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现依法公告注销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27号秀湖花园12栋2单元105号房,宗地号为0104057-12-2-105,土地权利人为陈国强的南宁国用(2005)第43029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