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庆区良庆镇那黄村第12、17生产队:
五象新区那黄村回建安置小区项目已于2010年9月1日以南国土征预〔2010〕175号文发布征地预公告。受我局委托,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组织进行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调查、丈量登记,并与你们村队协商补偿安置事宜。截至目前,该项目用地尚有你们村队1.0464公顷土地仍未能完成补偿安置协议签订。
五象新区那黄村回建安置小区项目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于2011年6月27日以桂政土批函〔2011〕308号、2013年1月14日以桂政土批函〔2013〕30号、2015年10月19日以桂政土批函〔2015〕150号文批复同意征地。2015年12月3日和2015年12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和我局已按规定程序先后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5〕第24号)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5〕25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你们村队未在规定限期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之后,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与你们村队就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进行了协调。由于你们村队拒绝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已严重影响了该项目建设。
2016年4月12日,我局公告的五象新区那黄村回建安置小区项目用地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确保该项目建设顺利推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责令你们村队于2016年5月3日前交出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书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