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行一终字第1号、(2013)南市行一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2)青行初字第45号、(2012)青行初字第48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定,现依法公告撤销我局于2008年12月4日登报注销其中0407117宗地南宁国用(2003)第4214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0407116宗地南宁国用(2003)第4208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0407437宗地南宁国用(2003)第4214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注销公告》。因上述宗地的界线与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桂法执字第24-1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2002)桂法执字第24-18号《关于调整变更有关土地红线的协助执行函》等法律文书协助执行的0407103、0407104等宗地的界线重叠,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等单位向我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以便我局依法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特此公告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