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告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送来《执行裁定书》[(2009)青执字第(1334-1339)-3号]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青执字第1334-1339号],要求我局协助注销周慧民名下位于南宁市教育路南湖小区12栋独单元803号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即南宁国用(2006)第441262号],并将0411168-12-1-803宗地土地使用权过户到梁连高名下。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现我局依法公告注销位于南宁市教育路南湖小区12栋独单元803号房,宗地号为0411168-12-1-803,土地权利人为周慧民的南宁国用(2006)第4412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