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邕宁区蒲庙镇龙岗村新村坡第4村民小组:
龙岗片区17号路延长线项目用地已于2011年9月19日以南国土征预〔2011〕194号文发布征地预公告。受我局委托,南宁市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组织进行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调查、丈量登记,协商补偿安置事宜。截至目前,该项目用地尚有你组0.0273公顷土地仍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龙岗片区17号路延长线项目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批函〔2013〕30号文批准征地。2015年3月6日和2015年5月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和我局已按规定程序先后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5〕第6号)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5〕第7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5〕第7号)公告发布后,你组未在规定限期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之后,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与你组就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进行了协调。由于你组拒绝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已严重影响了该项目建设。
2015年6月25日,我局公告的龙岗片区17号路延长线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确保该项目建设顺利推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责令你组于2015年7月17日前交出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书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