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经研究,我市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以下简称《评估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市新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项目(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文件对应的时间为准),其地价评估均按照《评估规范》的标准执行。
二、在2015年7月1日之前已取得规划部门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且在本公告执行之日起1年内向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调整土地使用条件手续的项目,其地价评估可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公告执行之日起1年后申请的项目,均按照《评估规范》的标准执行。
特此公告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6月30日
抄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