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拆迁安置回建项目用地范围内
被拆迁人苏月娇住宅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3〕18号
农民拆迁安置回建项目用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09〕556号文批复同意征地。受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南宁高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对位于农民拆迁回建用地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农民拆迁回建用地项目用地范围内南宁市心圩街道罗赖村二冬3队被拆迁人苏月娇户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农民拆迁安置回建项目用地。
二、项目用地单位
南宁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
三、被拆迁人及被拆迁房屋的情况
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宁市心圩街道罗赖村二冬3队,房屋所有权人为苏月娇。其家庭人口2人,确认属于应安置人口。
根据调查的南宁集用(1992)字第802915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77.6㎡和《建筑通知书》准建面积165㎡。
经查实,被拆迁房屋现状为1栋3层,1—2层属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66.43㎡;3层属砖木结构建筑面积76.04㎡。
根据《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南国土资发〔2005〕1号)的规定,认定合法房屋建筑面积83.85㎡(《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筑通知书》共同标定范围内1—2层,属砖混结构);手续不全房屋建筑面积合计158.62㎡,(其中82.58㎡属砖混结构、76.04㎡属砖木结构);
四、拆迁补偿和安置
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规定执行,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补助)计算如下:
(一)住宅房屋补偿费92110.64元。
砖混房屋补偿单价:
有证部分:
530元/㎡×83.85=44440.50元
手续不全部分:
530元/㎡×0.7×82.58=30637.18元
320元/㎡×0.7×76.04=17032.96元
(二)附着物补偿费15748.73元。
1.简易结构补偿单价:
170元/㎡×66.42=11291.40元
2.简棚结构补偿单价:
50元/㎡×24.71=1235.50元
3.围墙补偿单价:
20元/㎡×0.78=15.60元
4.地面砖补偿单价:
55元/㎡×58.295=3206.23元
(三)其他补助费:6735.92元。
1.搬迁补助费:323.24㎡×8元/㎡=2585.92元
2.产权证办证补助费:200元/证
3.搬迁误工费标准:1户×150元/次=150.00元
4.临时过渡费:2人×190元/月.人×10个月=3800.00元
上述三项补偿(助)款合计RMB大写:壹拾壹万肆仟伍佰玖拾伍元贰角玖分整(¥114595.29元)。
五、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苏月娇常住人口2人,根据有关规定和被拆迁人的情况,其住房屋拆迁实行宅基地
六、如被拆迁人拥有本次拆迁范围外集体土地上其他住宅房屋的,以后需要动迁时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同一补偿方式将该住房与本次被拆迁房屋予以合并认定计算,扣减本次拆迁已支付的补偿、补助款后,给付相应的补偿、补助金额。
七、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听证申请书送达高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科园大道25—1号)。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