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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轨道交通一号线心圩江站试验站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梁土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3〕5号

发布时间:2013-04-03 16:17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关于轨道交通一号线心圩江站试验站项目

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梁土娇住宅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35

 

大学路景观亮化工程项目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已以国土资函〔2005783号文批复同意征地,第C070043号宗地已纳入轨道交通一号线心圩江站试验站项目用地范围。受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南宁市西乡塘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对位于轨道交通一号线心圩江站试验站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轨道交通一号线心圩江站试验站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大学东路114号被拆迁人梁土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轨道交通一号线心圩江站试验站项目。

二、项目用地单位

南宁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拆迁人及被拆迁房屋的情况

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14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梁土娇,共有权人封绍志。其家庭人口4人,确认属于应安置人口。

根据调查的南宁集建(1991)字第801400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住宅用地面积67.7平方米。南郊上证字第0120156号《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房屋产权面积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201.17,占地面积67.23

经查实,被拆迁房屋现状为1栋,共4层,属砖混、砖木结构,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264.02,砖木结构建筑面积为158.84总建筑面积422.86。一层面积149.204,砖混结构81.579,砖木67.625;二层面积91.219,砖混结构91.219;三层面积91.219,砖混结构91.219;四层面积91.219,砖木结构91.219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的规定,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201.64,其中《房屋所有权证》范围201.17(属砖混结构),土地证范围内一层建筑面积0.47㎡;手续不全房屋建筑面积69.16(砖混结构1.46,砖木结构67.70);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152.061(砖混结构60.917,砖木结构91.144)。被拆迁人反映除本次拆迁的住宅房屋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上无其他住宅房屋。

四、拆迁补偿和安置

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46号)的规定执行。

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府发〔201310号文规定的第一片区,根据文件规定,可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后,被拆迁人可按南府发〔201310号文第二十八、二十九的规定申购西乡塘区范围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每个安置人口可以申请购买不超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

根据南府发〔200937号文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的规定,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人均合法住宅建筑面积未达到80平方米的,对合并房屋建筑面积人均80平方米以内(含80平方米)的部分,先计算合法和手续不全的建筑面积并按南府发〔201310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补助),再计算无手续的建筑面积并按南府发〔201310号文规定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助(人均合法、手续不全建筑面积之和已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除外);合并房屋建筑面积人均80平方米以上、手续不全且在人均8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南府发〔201310号文规定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助;其余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予补偿、补助,但在被拆迁人承诺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前提下,可按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补助)计算如下:

(一)非住宅房屋补偿:

建筑面积67.23㎡,根据估价机构出具的《房屋分户估价结果》,非住宅房屋部分的补偿总价为861727.00元。

小计:861727.00

(二)住宅房屋补偿

1.房屋补偿单价:

砖混房屋补偿单价:

2090/÷0.8×0.8×1.05=2194.50/

砖木房屋补偿单价:

1640/÷0.8×0.8×1.05=1722.00/

2.房屋补偿(补助)费用计算:

1)认定半径:80/人×4=320.00

2)计算:

合法砖混结构:134.41×2194.50/=294962.75

手续不全砖混结构:1.46×2194.50/=3203.97

手续不全砖木结构:67.70×1722.00/=116579.40

无手续砖混结构:60.917×2194.50/×80%=106945.89

无手续砖木结构:55.513×1722.00/×80%=76474.71

无手续砖木结构:35.631×110/=3919.41

小计:¥602086.13

(三)房屋部分的补偿:

房屋补偿合计=非住宅房屋补偿+住宅房屋补偿

            =861727.00602086.13=1463813.13

房屋特殊装修部分以实际丈量结果结合其种类、档次进行补偿。

(四)其他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422.86×10/=4228.60

2.停产停业补助费:

铺面:67.23×50/·月×6个月=20169.00

旅馆:355.63×13/·月×6个月=27739.14

3.产权证办证补助费:1本×300/=300.00

4.搬迁误工费标准:500/

5.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迁移费凭发票按规定支付。

五、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还可以选择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或评估价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南府发〔201310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的,评估程序和实施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如被拆迁人拥有本次拆迁范围外集体土地上其他住宅房屋的,以后需要动迁时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同一补偿方式将该住房与本次被拆迁房屋予以合并认定计算,扣减本次拆迁已支付的补偿、补助款后,给付相应的补偿、补助金额。

七、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听证申请书送达西乡塘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154-122号旁,联系电话:0771-2236622)。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3329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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