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轨道交通一号线心圩江站试验站项目
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梁壮住宅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3〕3号
大学路景观亮化工程项目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已以国土资函〔2005〕783号文批复同意征地,第C070078号宗地已纳入轨道交通一号线心圩江站试验站项目用地范围。受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南宁市西乡塘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对位于轨道交通一号线心圩江站试验站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轨道交通一号线心圩江站试验站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大学东路112号被拆迁人梁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轨道交通一号线心圩江站试验站项目。
二、项目用地单位
南宁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拆迁人及被拆迁房屋的情况
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12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梁壮,共有权人卢秀莲,产权人及共有权人已故,有梁璧、梁玺及梁瑜三个继承人,三人均属非农业人员。
根据调查的南宁集建(1991)字第80139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住宅用地面积96.3平方米。南郊上证字第0120161号《房屋所有权证》,证载产权面积砖混结构建筑面积294.37㎡,占地面积92.82㎡。
经查实,被拆迁房屋现状为1栋,共4层,属砖混、砖木结构,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294.3720㎡,砖木结构建筑面积为188.5572㎡,总建筑面积482.9292㎡。一层面积161.3742㎡,砖混结构92.82㎡,砖木68.5542㎡;二层面积100.776㎡,砖混结构100.776㎡;三层面积100.776㎡,砖混结构100.776㎡;四层面积120.003㎡,砖木结构120.003㎡。
根据《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南国土资发〔2005〕1号)的规定,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房屋所有权证》范围的294.37㎡(属砖混结构),手续不全房屋建筑面积100.775㎡(属砖木结构);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87.7822㎡(砖混结构0.002㎡,砖木结构87.7822㎡)。被拆迁人反映除本次拆迁的住宅房屋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上无其他住宅房屋。
四、拆迁补偿和安置
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南国土资发〔2005〕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46号)的规定执行。
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府发〔2013〕10号文规定的第一片区,根据文件规定,可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后,被拆迁人可按南府发〔2013〕10号文第二十八、二十九的规定申购西乡塘区范围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补助)计算如下:
(一)非住宅房屋补偿:
建筑面积92.82㎡,根据估价机构出具的《房屋分户估价结果》,非住宅房屋部分的补偿总价为1189729.00元。
小计:1189729.00元
(二)住宅房屋补偿
1.房屋补偿单价:
砖混房屋补偿单价:
2090元/㎡÷0.8×0.8×1.05=2194.50元/㎡
2.房屋补偿(补助)费用计算:
(1)合法砖混结构:201.55㎡×2194.50元/㎡=442301.48元
(2)手续不全砖木结构:100.775㎡×110元/㎡=11085.25元
(3)无手续砖混结构:0.002㎡×160元/㎡=0.32元
(4)无手续砖木结构:87.7822㎡×110/㎡=9656.04元
小计:¥463043.09元
(三)房屋部分的补偿:
房屋补偿合计=非住宅房屋补偿+住宅房屋补偿
=1189729.00+463043.09=1652772.09元
房屋特殊装修部分以实际丈量结果结合其种类、档次进行补偿。
(四)其他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482.93㎡×10元/㎡=4829.30元
2.停产停业补助费:
铺面:92.82㎡×50元/㎡·月×6个月=27846.00元
旅馆:390.11㎡×13元/㎡·月×6个月=30428.58元
3.产权证办证补助费:1本×300元/本=300.00元
4.搬迁误工费标准:500元/户
5.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迁移费凭发票按规定支付。
五、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还可以选择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或评估价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南府发〔2013〕10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的,评估程序和实施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如被拆迁人拥有本次拆迁范围外集体土地上其他住宅房屋的,以后需要动迁时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同一补偿方式将该住房与本次被拆迁房屋予以合并认定计算,扣减本次拆迁已支付的补偿、补助款后,给付相应的补偿、补助金额。
七、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因被拆迁人已故,可由产权继承人提出),并将听证申请书送达西乡塘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154-122号旁,联系电话:0771-2236622)。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