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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拨)用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2〕39号

发布时间:2012-11-15 11:51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拨)用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239

 

南宁市相思湖新区投资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南宁南宁市邕武路(快环-规划新外环高速路)扩建工程项目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1311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拨)用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宁市邕武路(快环-规划新外环高速路)扩建工程项目。

二、征(拨)用土地位置  

详见南宁市规划管理局(许可证编号:地字第450101200900098)规划红线图;广西第一勘测院邕武路(快环-规划新外环高速路)征地内分图。

三、被征(拨)用土地单位及面积

兴宁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鸡村村委0.057公顷;鸡村四组4.932公顷;鸡村五组1.488公顷;兴宁区三塘镇路东村肖留坡0.8762公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高峰林场6.6051公顷;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2616公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茶厂0.1571公顷;南宁市邕武路学校0.0906公顷;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兴宁区朝阳街道办事鸡村四组争议2.7218公顷

以上合计征(拨)用土地面积25.1894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被征(拨)用

土地单位

土地

地类

土地

面积

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地区片

综合价格

鸡村村委

1.4

一般农用地

旱地

0.0450

51.0000

135.0000

建设用地

0.0124

60.0000

60.0000

鸡村四组

1.4

一般农用地

园地

4.3078

51.0000

135.0000

菜地

0.3206

51.0000

135.0000

旱地

0.0237

51.0000

135.0000

建设用地

0.2783

60.0000

60.0000

鸡村五组

1.4

一般农用地

旱地

0.0661

51.0000

135.0000

鱼塘

0.2986

51.0000

135.0000

园地

1.1225

51.0000

135.0000

路东村肖留坡

1.2

一般农用地

园地

0.4444

51.0000

135.0000

鱼塘

0.1324

51.0000

135.0000

菜地

0.0286

51.0000

135.0000

建设用地

0.2706

60.0000

60.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高峰林场

1.0

一般农用地

旱地

0.6780

51.0000

135.0000

园地

0.0610

51.0000

135.0000

林地

4.8949

51.0000

135.0000

建设用地

0.9711

60.0000

60.0000

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

一般农用地

鱼塘

0.1605

38.4000

96.0000

园地

6.6449

38.4000

96.0000

林地

0.3010

38.4000

96.0000

建设用地

1.1552

30.0000

30.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垦茶厂

1.0

一般农用地

园地

0.0248

38.4000

96.0000

建设用地

0.1323

60.0000

60.0000

南宁市邕武路学校

1.0

一般农用地

园地

0.0906

38.4000

96.0000

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兴宁区朝阳街道办事鸡村四组争议

1.0

一般农用地

园地

2.7218

51.0000

135.0000

 

 

 

 

 

25.1894

 

 

说明: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如下公式计算:

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区片综合价格×人均农用地系数土地补偿费标准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南府发〔200815号文、《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南国土资发〔20051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的规定执行。

(三)被征(拨)用土地单位补偿安置费(单位:万元)

被征(拨)用

土地单位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其他

  

鸡村村委

3.0424

3.7856

0.12168

0

6.94968

鸡村四组

253.9582

642.0036

28.31578

0

924.27758

鸡村五组

84.6651

205.2428

8.70536

11.55305

310.16631

路东村肖留坡

358.7371

67.2216

2.6668

3.586995

432.212495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高峰林场

345.6054

473.2616

15.4135

0

834.2805

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07.54376

409.32864

41.6451

0

758.5175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茶厂

4.92232

1.42848

0.1488

11.555822

18.055422

南宁市邕武路学校

3.4816

5.2224

0.544

0.0870

9.335

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兴宁区朝阳街道办事鸡村四组争议

138.8118

302.1198

16.3308

0

457.2624

 

1500.76768

2109.61452

113.89182

26.782867

3751.056887

五、征(拨)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与按政策规定预留第三产业用地安置相结合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21116日至1129

复核时间:20121129日至124

登记地点:兴宁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兴宁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637709  电话:0771-3290759

九、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20121115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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