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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外环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韦有志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2〕13号

发布时间:2012-09-05 10:09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2012〕13号

南宁外环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已经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以南国土征预〔2009〕173号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经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1〕84号批复同意。受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兴宁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对于南宁外环高速公路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南宁外环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韦有洪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南宁外环高速公路项目

二、项目用地单位

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三、被拆迁人(即房屋产权所有人)

韦有志

经查: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西龙村龙头坡(南梧二级公路北面),房屋所有权人为韦有志。其家庭人口6人,具体为:韦有志、梁群珍、韦春健、韦春宝、韦仁意、黎彩娟,均属农业人口。确认属于应安置人口6人。

四、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情况、结构、建筑面积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情况

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邕集建(1994)字第15121020号)核定,土地使用者为韦有志,批准用地面积为:180.00

(二)房屋现状情况

根据房屋现状测绘资料核定,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1.95m×20.00m=639.00,层数为六层,总建筑面积2132.68,其中:

1、砖混结构房屋(六层),建筑面积1770.00

第一层:13.85m×20.00m=277.00

第二~四层:3(层)×15.35m×20.00m=921.00

第五层:13.85m×20.00m+1.80m×20.00m÷2 =295.00

第六层:13.85m×20.00m=277.00

2、砖木结构:3.20m×2.50m=8.00

3、简易结构:11.50m×20.00m+(5.20 +5.50)m×6.60m+5.30m×10.20m =354.68

(三)房屋建筑面积分类认定

根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南国土资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批准用地范围内的第一层房屋建筑面积180.00;确认手续不全房屋建筑面积900(即批准用地范围内2~6层房屋建筑面积);确认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1052.68(即超批准用地范围内1~6层房屋建筑面积,其中:砖混结构690.00、砖木结构8.00、简易结构354.68)

五、拆迁补偿和安置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和《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南国土资发〔2005〕1号)的规定执行.

(一)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第四区片,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和重置价补偿安置两种方式之一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1、被拆迁人选择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购兴宁区范围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

2、被拆迁人选择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可以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小组)申请安排回建宅基地。回建宅基地的用地、规划和报建手续办理等费用项目业主承担。

(二)拆迁补偿建筑面积认定依据

根据南府发〔2009〕37号文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的规定,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人均合法住宅建筑面积未达到80平方米的,对合并房屋建筑面积人均80平方米以内(含80平方米)的部分,先计算合法和手续不全的建筑面积并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补助),再计算无手续的建筑面积并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助(人均合法、手续不全建筑面积之和已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除外);合并房屋建筑面积人均80平方米以上、手续不全且在人均8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助;其余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予补偿、补助,但在被拆迁人承诺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前提下,可按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

(三)被拆迁房屋补偿(补助)费用具体计算办法

1、房屋补偿(补助)费

(1)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①住宅房屋单价:

砖混房屋修正单价:1600+530×(1-80%)=1706元/

砖混房屋补偿单价:[1706-530×(1-85%)]×1.05=1708元/

②房屋补偿(补助)费用计算:

认定半径:80/人×6人=480

补偿(助)款总额=180×1708元/×100%(补偿)+300×1708元/×100%(补助)+480×1708元/×70%(补助)+810×160/元(补助)+8×110元/(补助)+354.68×60元/(补助)=1545488.80

(2)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

①住宅房屋单价:

砖混房屋补偿单价:530元/

②房屋补偿(补助)费用计算:

认定半径:80/人×6人=480

补偿(助)款总额=180×530元/×100%(补偿)+300×530元/×100%(补助)+480×530元/×70%(补助)+810×160/元(补助)+8×110元/(补助)+354.68×60元/(补助)=584240.80元。

2、特殊装修补偿费

房屋特殊装修部分以实际丈量结果结合其种类、档次进行补偿。

3、其他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960×8元/=7680.00元;

(2)临时过渡补助费:6人×150元/人·月×(1+20%)×6个月=6480.00元;

(3)搬迁误工费:1户×150元=150.00元;

(4)办证补助费:1证×200元/证=200.00元;

(5)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迁移费凭发票按规定支付。

六、如被拆迁人在本次拆迁范围外本集体土地上还拥有其他住宅房屋的,以后需要动迁时将按有关规定将该住宅房屋与本次被拆迁房屋予以合并认定计算,扣减本次拆迁已支付的补偿、补助款后,给付剩余的补偿、补助金额。

七、被拆迁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五塘镇南宁外环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组(办公地点:五塘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4228960)提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书面主张,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含申请书、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和其他有效法律凭证);核准房屋拆迁补偿登记或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款和办理房屋移交拆除等手续;履行房屋拆迁义务。

被拆迁人逾期不提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书面主张的,视为自动放弃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按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核算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由项目用地单位直接提存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

八、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听证会申请书送达兴宁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联系电话:3290759)。

2012年9月5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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