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5号
龙腾路二期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07〕260号文批准征地,南宁市人民政府已据此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受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西乡塘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对位于龙腾路二期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龙腾路二期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梁桂兰、刘汉仁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龙腾路二期建设工程项目。
二、项目用地单位
西乡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被拆迁人及被拆迁房屋的情况
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南路37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梁桂兰、刘汉仁(已故)。应安置人口1人。
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南郊上桂房证字第0121275号《房屋所有权证》,南宁集建(1991)字第801402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产权面积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218㎡。
经查实,被拆迁房屋现状为1栋,共5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共257.92㎡。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的规定,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房屋所有权证》证载范围的218㎡,手续不全房屋建筑面积39.92㎡。
四、拆迁补偿和安置
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南府发〔2009〕37号文的规定执行。
根据南府发〔2009〕37号文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人均合法住宅建筑面积已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按实际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结合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手续不全住宅建筑面积在人均8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助。
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第一片区,根据文件规定可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方式或评估价格补偿安置方式予以补偿。具体如下:
方案一 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后,被拆迁人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购西乡塘区范围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每个安置人口可以申请购买不超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
被拆迁房屋补偿(补助)费用如下:
(一)住宅房屋补偿
1、住宅房屋单价:
砖混房屋修正单价:
2090+530×(1-80%)= 2196.00元/㎡
砖混房屋补偿单价:
[2196-530×(1-85%)]×1.05=2222.33元/㎡
2、房屋补偿(补助)费用计算:
砖混结构:218.00㎡×2222.33元/㎡=484467.94元
砖混结构:39.92㎡×2222.33元/㎡×70%=62100.79元
合计:¥546568.73元
房屋特殊装修部分以实际丈量结果结合其种类、档次进行补偿。
(二)其他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257.92㎡×8元/㎡=2063.36元
2、临时过渡补助费:300元/月·人×1人,支付期限自被拆迁房屋腾空交付拆迁之月起至安置公寓房交付后三个月止。
3、产权证办证补助费:1本×200元/本=200元
4、搬迁误工费标准: 150元/户
5、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迁移费凭发票按规定支付。
方案二 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
(一)、房屋补偿费按评估价计算(评估时点以《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龙腾路二期(新阳路-江北大道)用地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的时间为准)。房屋特殊装修部分以实际丈量结果结合其种类、档次进行补偿。
(二)其他补助费:按方案一(二)进行补偿。
五、如被拆迁人拥有本次拆迁范围外集体土地上其他住宅房屋的,今后动迁时根据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将该住房与本次拆迁房屋内的住房予以合并认定,扣减本次拆迁已支付的补偿、补助款后,给付相应的补偿、补助金额。
六、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因被拆迁人已故,可由产权继承人提出),并将听证会申请书送达西乡塘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明秀西路154-122号旁,联系电话:0771-2236622)。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