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号
凌铁大桥南岸引桥项目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以国土资函〔2005〕875号文及桂政土批函〔2011〕111号文批准征地,南宁市人民政府已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受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南宁市江南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对位于凌铁大桥南岸引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凌铁大桥南岸引桥项目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李玉桥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凌铁大桥南岸引桥项目
二、项目用地单位
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
三、被拆迁人及被拆迁房屋的情况
被拆迁房屋位于江南区福建路13-33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李玉桥。其家庭人口3人,确认属于应安置人口。
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南郊亭桂房权证字第0141283号《房屋所有权证》,南宁集建(1992)字第80247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产权面积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77.6㎡。
经查实,被拆迁房屋现状为1栋共2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共78.8㎡。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的规定,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房屋所有权证》范围的77.6㎡、手续不全房屋建筑面积1.2㎡。
四、拆迁补偿和安置
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南府发〔2009〕37号文、《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2008〕46号)的规定执行。
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第一片区,根据文件规定可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方式或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具体如下:
方案一 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后,被拆迁人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购江南区范围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每个安置人口可以申请购买不超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
被拆迁房屋补偿(补助)费用如下:
(一)住宅房屋补偿
1、住宅房屋补偿单价:
砖混房屋修正单价:
2090+530×(1-80%)=2196.00元/㎡
砖混房屋补偿单价:
[2196-530×(1-95%)]×1.05=2277.98元/㎡
2、房屋补偿费用计算:
78.8㎡×2277.98元/㎡=179504.82元
(二)停产停业补助费:
34.8㎡×25元/㎡×3个月=2610.00元
(三)其他补助费:
1、搬迁费:78.8㎡×8元/㎡=630.40元
2、过渡费:190元/月·人×3人×6个月=3420.00元
3、电视:260元、电话:260元、办证:300元、误工费:150元。
小计:5020.40元
方案二 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
1、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的评估程序和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每个安置人口可在江南区范围的拆迁安置小区按安置房售价申购2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公寓房。
房屋特殊装修部分以实际丈量结果结合其种类、档次进行补偿。
2、其他补偿(助)费:按方案一(二)、(三)项进行补偿(助)。
五、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听证申请书送达江南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南宁市江南区福建路福建园33-1栋,联系电话:0771-4881693)。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