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
征用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广西东盟工业产品贸易中心项目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06]226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关于事项公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广西东盟工业产品贸易中心项目
二、征用土地位置:
安吉大道西侧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大塘一队:
大塘二队:11.4932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计算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区片 |
系数 |
征收地类 |
征收面积 |
土地补偿标准 |
区片征收平均价 |
大塘一队 |
一 |
1.4 |
菜地 |
3.3665 |
51 |
189 |
林地 |
0.2023 |
51 |
189 | |||
农村道路(农用地修建) |
0.1990 |
51 |
189 | |||
设施农用地 |
1.2191 |
30 |
105 | |||
大塘二队 |
一 |
1.4 |
菜地 |
10.3027 |
51 |
189 |
鱼塘 |
0.2361 |
51 |
189 | |||
林地 |
0.8575 |
51 |
189 | |||
农村道路(农用地修建) |
0.0824 |
51 |
189 | |||
建设用地 |
0.0145 |
60 |
60 |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各被征地村(组)征地各项补偿及安置费(单位: 万元、公顷)
乡(镇)、 村(组) |
地 类 |
面积 |
土地 补偿费 |
安置 补助费 |
青苗 补偿费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合计 |
大塘一队 |
菜地 |
3.3665 |
171.6932 |
464.5816 |
25.249 |
304.69724 |
1170.61556 |
鱼塘 |
0.2023 |
10.3156 |
27.9128 |
0.54612 | |||
农村道路(农用地修建) |
0.1990 |
10.149 |
27.462 |
0 | |||
设施农用地 |
1.2191 |
36.574 |
91.435 |
0 | |||
大塘二队 |
菜地 |
10.3027 |
525.436 |
1421.768 |
77.27 |
485.77934 |
2737.130075 |
鱼塘 |
0.2361 |
12.0428 |
32.5864 |
1.4168 | |||
林地 |
0.8575 |
43.7342 |
118.3396 |
2.31534 | |||
农村道路(农用地修建) |
0.0824 |
4.2024 |
11.3712 |
0 | |||
建设用地 |
0.0145 |
0.868 |
0 |
0 | |||
|
小 计 |
16.4801 |
815.0152 |
2195.4566 |
106.7973 |
790.47658 |
3907.745635 |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
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09年 月 日—— 月 日
复核时间:2009年 月 日—— 月 日
登记地点:西乡塘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西乡塘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联系人:蓝秀碧 联系电话:0771-3182905
九、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