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制定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可以于
(一)通过信函邮寄至南宁市锦春路3-1号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件发至:nngtfgk@163.com
附件:
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集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因行政处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可以委托征地拆迁机构或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工作。
市财政、规划、监察、建设、房产等部门及城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的,市国土部门依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但属住宅房屋的出让土地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五条 根据对拟收回的国有土地及权利人材料的调查情况,市国土部门应当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收回土地的范围、权利状况、补偿标准等内容。
按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拟定方案前,市规划部门应已依法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向市国土部门出具拟收回范围内各宗地的规划条件。
第六条 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部门向土地权利人和抵押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决定应当包括收回土地的依据、收回范围、补偿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
土地使用权人、抵押权人等权利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申报权利。
第七条 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公告范围内建(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土地和房产的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第八条 土地权利人申报权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土地权利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有地上有建(构)筑物的,须提交有关所有权证明;设定有土地抵押权的,须提交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 其他有关权利证明材料。
经核验原件,材料齐全的,由收回土地使用权部门进行登记签收。材料不全的,应当及时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的事项。土地权利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部门核实情况后进行处理。
第九条 已设定有土地抵押登记的,应告知土地抵押权人;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应与查封法院协商。
第十条 评估机构确定土地估价结果后,市国土部门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补偿价格,并告知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应当对补偿方式、交付土地条件等内容作出约定。
受让人对土地补偿价格有异议的,不影响国有土地的收回。
第十一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采取货币方式补偿。
经研究论证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本市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本市实际的,可以根据等价原则调整土地使用条件或者按照原土地用途调整用地位置。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价格以评估方式确定。收回国有土地评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 土地评估机构由土地使用权人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具有一级市场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选定。选定的评估机构应接受土地使用权人和市国土部门共同委托开展评估工作。
具有一级市场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及相关地价评估的技术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结果报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后,作为收回土地补偿价格的依据。
第十五条 收回使用期限尚未届满的国有出让土地,补偿价格应当按照出让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与原土地出让价格相应的出让价款。
第十六条 收回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依据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确定,但土地补偿价格不得超过宗地标定地价的60%。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已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补偿,且房地产评估价格包含土地价格的,收回该宗国有划拨土地不再重复补偿。
第十七条 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价格依据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收回国有土地决定送达或者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部门直接委托评估机构对收回土地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补偿价格,并将土地补偿款交由市财政部门设立的提存专户予以提存:
(一)在规定期限内,无权利人申报权利的;
(二)申报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核不足以确认补偿款支付对象的;
(三)土地使用权有争议,或者虽经政府确定使用权归属但仍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的;
(四)无法支付土地补偿款的其他情形。
提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市国土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和相关单位;无申报权利人的,应当以公告方式告知。
第十九条 土地补偿款提存之后,相关权利人可以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权利的证明材料向市国土部门申请领取土地补偿款。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国土部门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并支付土地补偿款。
第二十条 土地补偿款全额支付给土地权利人或者依法提存后,市国土部门应当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构)筑物指依法在地表、地上和地下设置的建(构)筑物。
土地补偿是指对土地使用权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合法面积的补偿。
有地上建设物的,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收购方式纳入土地储备的,按《南宁市土地储备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范围包括六城区行政区域范围。
市辖六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