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中央国务院六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3号)的要求,此项培训活动将由全国培训活动办公室和各省(区、市)培训活动办公室统一组织,六部门还将组织中央宣讲团赴各地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并严禁向受训对象收取培训费。
近日,陆续接到各省国土资源厅(局)电话反映,收到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关于举办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班的通知》(中国国土培字〔2008〕1号),要求各单位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和有关干部以及县(市)、乡(镇)、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培训。据此,特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及所属直属单位与中国国土经济学会没有任何隶属或挂靠关系。
二、根据《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实施方案》,全国培训活动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全国培训活动办公室从未委托任何学会、协会和学术组织举办有关县(市)、乡(镇)、村级干部的培训班。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系统干部职工不要参加未经国土资源部同意或委托的各类培训班。四、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将此通知转发所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