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地质环境类项目编制单位,各委托评审组织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对《关于地质环境类项目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请示》(南国土资报〔2016〕457号)的批示精神(办文号:2016-4-A-4522)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8号)要求,我局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原属我局审查权限的地质环境类项目,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评审。为加强我市地质环境类项目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评审组织单位
根据政府集中采购成交结果,我局决定委托5家具备地质灾害防治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南宁市2017年度地质环境类项目组织评审工作。
5家专业机构分别为: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二、委托评审项目范围
属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权限的地质环境类评审项目,具体包括:
(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二级评估报告;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
三、委托方式和工作经费拨付
(一)委托方式
1.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方式,根据中标结果确定5家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承担评审组织工作。
2.我局与中标的专业技术单位分别签订委托组织地质环境类项目评审服务合同,委托其承担我市地质环境类项目的技术性评审组织工作。
3.评审组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5天内,成立相应的评审组织机构,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开展评审工作,并对其组织的评审结果和质量负全责。
(二)工作经费拨付
1.评审组织单位根据组织评审项目的数量和内容,按照市财政部门核定的综合单价乘以(1-中标下浮系数)确定的单次成交价,制作单项评审工作结算表,按季度周期将承担评审项目的相关材料形成结算报告报我局。
2.我局汇总每季度评审工作经费结算表,根据“〔各单项评审工作的数量×市财政部门核定的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系数)〕”计算支付评审工作经费。
3.单个项目首次评审工作经费由我局承担。对首次评审不通过的,后续评审所需工作经费由项目送审单位承担。
四、评审组织内容
(一)评审程序
1.送审单位向我局地质环境科提交评审材料,由地质环境科对送审材料的完整性、时效性等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选取评审组织单位并移交送审材料,由评审组织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初审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告知送审单位。
2.评审组织单位根据评审项目类别,在南宁市地质环境专家库和广西土地整治项目专家库中,按所需专业技术分类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
3.评审组织单位自受理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组织上会审查,如遇到特殊情况或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上会时间可适当延后,但最长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
(二)评审专家组组成
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专家组5人,其中地质环境专家2名、土地整治专家2名、工程造价专家1名,专家组组长必须具备水工环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二级评估报告。评审专家组3人,均为地质环境类专家,其中专家组组长必须具备水工环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评审专家组不少于5人,其中地质环境专家4人、工程造价专家1人,专家组组长必须具备水工环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 评审方式及内容
1.项目评审原则上采用内业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组织单位在集中评审前,应提出专家组组成技术类型、人数和采取会议方式等审查意见建议,并填报《南宁市地质环境类项目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南宁市地质环境类项目评审专家库使用申请表》。《南宁市地质环境类项目评审专家库使用申请表》须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审核确认。评审专家组需要进行野外外业现场核实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在评审会召开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2.参会人员确定。参加会审的单位及人员除评审组织单位、评审专家组、方案编制单位、业主人员外,还应报请国土部门相关领导和科室人员代表参加,以及根据项目需要及国土部门要求邀请参会的单位及人员。
3.评审实行回避制和专家组长负责制。评审专家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有关规程、技术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对项目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的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专家组长在评审意见书上签字,专家组对出具的评审结论负责。对项目的评审审查工作存在严重分歧时,由评审组织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终结意见。
4.评审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2)项目负责人、编写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3)项目编制的基础性资料依据是否合法、有效和符合规范要求;
(4)项目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5)相关图件、附件。
5.评审异议解决方式。送审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质疑。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原评审专家组或委托有关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并将质疑解答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送审单位。
(四)评审结论
评审应当确定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包括通过评审、原则通过评审、不予通过评审三种。评审结论依据项目内容是否齐全、规范,研究深度和质量是否符合合同(任务书)或规范(规程)要求等确定。
1.对通过的评审项目,自通过评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评审专家组组长应综合专家及参加审查人员的意见及建议形成书面修改意见,反馈给项目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专家组书面修改意见补充完善项目,并经项目业主同意后,提交评审组织单位(修改内容应作详细说明,并经专家组复核确认)。经专家组指定专家复核确认已修改完善的项目,评审组织单位应当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书(加盖评审组织单位公章)。
按规定需报有关部门备案(备查)的,编制单位应当按有关要求,将项目装订成册,由项目业主送有关部门备案(备查)。
2.对原则通过的评审项目,项目业主会同编制单位在评审专家组要求的时限内,按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评审组织单位,由专家组全部专家复核通过的,依据上一条款办理。
3.对不予通过的评审项目,由评审组织单位将项目退回送审单位,并将不予通过评审的原因记录在册备查。
编制单位提交的评审项目一年内累计有3次不予通过评审的,我局将汇总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建议终止其下一年度在广西区内承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评审材料归档
通过评审项目,评审组织单位要按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送审单位,并按国土部门要求提交方案(报告)审定稿、《项目评审申报表》(详见附件1)、《项目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详见附件2)、《专家库使用申请表》(详见附件3)、评审会通知、《评审会签到表》、评审意见和光盘等材料,每季度初提交上一季度地质环境类评审项目汇总表(详见附表4),同时做好项目档案移交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评审组织单位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组织专家对送审项目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的独立评判。
(二)我局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送审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齐备性进行审查。同时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评审质量。
(三)评审专家对其评审或验收的项目实行终身技术负责制,凡有违反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相关规定、规范和技术要求的,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并承担造成损失的技术责任。
(四)评审组织单位及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评审资格;涉及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需要进行野外外业现场核实的,所产生的费用(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专家外勤补助等)由项目送审单位承担。
特此通知
附件: 1.南宁市地质环境类项目评审申报表.xls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