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全区各有关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规范项目评审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党发〔2015〕3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8号)等文件精神,我局拟调整更新南宁市地质环境专家库成员。为了做好专家库成员的更新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要求
在我市长期从事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矿山环境、岩土工程、地质工程、采矿工程、爆破工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预算等相关专业和研究方向的专家,一般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熟悉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勘查、地热、矿泉水、地质遗迹保护(包括岩溶洞穴、钟乳石、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投资预算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入库方式
专家入库采用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原专家库成员需重新填写个人信息表,新申请入库专家需所在单位出具同意意见。
三、入库专家条件
(一)须具备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1.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诚实严谨履行职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2.掌握并熟练运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环地质勘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范和相关技术要求;
3.熟悉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4.身体健康,能够参加野外踏勘,年龄要求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以独立身份参加我局组织的各类各种技术咨询、审查会议、应急工作,并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
5.时间充裕,能够保障及时高效完成委托的评审工作任务,并常驻南宁市本地的专家。
(二)须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成果条件之一:
1.从事水工环、地质勘查、探矿工程、采矿、选矿、环境治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原专家库成员可放宽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财务会计、工程预算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财会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从事地质勘查预算、工程建设预算编制经验。
四、报名及推荐方法
(一)拟申请入库人员自愿填写《南宁市地质环境专家库报名推荐表》(详见附件),按照格式如实填写相关内容(要有本人亲笔签名),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工作经验证明材料。
(二)报名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对报名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及业绩把关,对入库专家从事专业评审工作的时间保障程度及专业技术水平上提出客观的推荐意见。
(三)退休人员个人自荐的,结合自身从事工作的相关性,综合考虑参与专业评审时间上、技术水平上的要求,提出申请,并需1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推荐。
五、入库程序
(一)报名:本人在认真阅读本函的基础上,填写《南宁市地质环境专家库报名推荐表》(详见附件),如实填写本人以往工作经历、取得成绩,本人对填写内容负责。
(二)推荐:单位推荐的,由所在单位审查报名人员填写内容的真实性。退休人员自荐的,承担确认的资深专家必须熟悉推荐人,熟悉推荐人的资历和业务水平。
(三)审查:我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报人的基本条件,按专业择优遴选出一定数量的专家入库。
(四)入库:核定后的专家库成员名单在我局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公布。
六、入库专家主要工作
(一)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灾后回建或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的避险地点和撤离路线安全性评估,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机构提供决策咨询及工作建议。
(二)参与在我局备案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的技术评审工作。
(三)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等地质环境相关工程的勘查报告、治理方案、施工图设计等技术文件的评审工作。
(四)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配套地质灾害治理等地质环境相关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五)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组织的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六)参与我局组织的其他工作。
七、入库专家劳务费
参加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咨询服务、教育培训、评审、验收等工作的专家,按实际出勤情况给予一定劳务补贴。
八、其他
请各有关单位及个人于2016年5月10日前将报名材料报送我局地质环境科。同时将全部报名材料扫描成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nngtdhk@163.com。
特此通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1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萧莹 5609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