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测发〔2018〕33号
各测绘资质单位,各测绘项目出资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制度,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根据原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测绘成果汇交的通知》要求,请各单位认真积极落实测绘成果汇交相关制度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测绘成果汇交工作,做好我市2018年度测绘成果汇交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汇交的范围和内容
2018年完成验收的测绘项目。其中,基础测绘项目汇交成果目录和成果副本,非基础测绘项目汇交成果目录。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成果汇交目录》(详见附件)填写。
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包括:
(一)三角网、导线网测量成果的目录;
(二)GPS控制网测量成果的目录;
(三)水准网测量成果的目录;
(四)航测影像成果的目录;
(五)卫星影像成果的目录;
(六)数字测绘成果的目录;
(七)地图编制成果的目录;
(八)地籍、房产测量成果的目录;
(九)境界测量成果的目录;
(十)工程测量成果的目录;
(十一)地下管线测量成果的目录;
(十二)水下测量、海洋测绘成果的目录。
二、汇交要求
(一)汇交时间
1.2018年12月前完成验收的测绘项目原则上于2018年12月10日前汇交,其中通过验收时间至2018年12月10日超过3个月(含三个月)的,必须于2018年12月10日前汇交。
2.2018年12月后完成验收的测绘项目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汇交。
(二)汇交主体
1.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提供财政资金的本级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
其中,使用南宁市市本级、各城区(不含武鸣区)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向我局汇交。使用各县、武鸣区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向各县国土资源局和武鸣区国土资源局汇交。
2.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项目跨设区市的行政区域的,向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
其中,测绘项目所在地在南宁市五县七区范围内的,向我局汇交。为方便汇交,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测绘项目出资人与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可以约定由一方汇交,但必须保证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真实齐全,整理规范。
(三)汇交方式
成果目录汇交电子版和纸质盖章材料各一份,副本汇交一式一份,副本及目录电子材料以光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设备提交,属于涉密测绘成果的,要使用符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存储设备。各单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尤其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资料,务必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措施,保障测绘成果资料安全。
三、汇交程序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各部门可由本部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本部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汇交工作”的规定,参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做法,我局指定南宁市国土测绘地理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771-5609484,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3-1号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6楼,联系人:林悦悦)负责具体接收、审核、保管应向我局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并负责及时编制、更新测绘成果目录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二)向我局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审核通过并接收后,我局将出具汇交凭证。向各县国土资源局和武鸣区国土资源局汇交的,由各县国土资源局和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出具汇交凭证。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实行无偿汇交。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的版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四、注意事项
做好测绘成果汇交是各汇交主体的重要义务。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次汇交工作,对于不能履行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我局将列入不良信用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特此通知
南宁市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