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测发〔2018〕21号
全市各基准站建设单位:
根据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的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准站建设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及义务人
备案的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种用途的基准站,即对卫星导航信号进行长期连续观测,并通过通信设施将观测数据实时或者定时传送至数据中心的固定观测站。
备案的义务人为基准站的建设单位。
二、备案要求
(一)请各单位认真核查本单位在建和已建基准站的备案情况,未备案的应尽快提交备案,已备案但现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备案。
(二)各单位计划建设的新建站点应在开工建设30日前进行备案,并严格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
三、注意事项
(一)目前2018年度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申请由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驻自治区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备案流程和提交材料清单可登录“广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查阅下载。
(二)各单位在向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时,应同时书面报告南宁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联系电话:0771-5609236)。通过备案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结果及相关材料送南宁市测绘地理信息局。
(三)如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建设单位不按要求进行备案,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南宁市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