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有关要求,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一年的,负责采矿权年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社会服务要求,提醒告知采矿权延续事项。下列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请采矿权人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及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完善相关材料。现就有关矿山企业名单进行公告,请相互告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