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10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作为矿产资源开采审批行政许可受理条件有关事项的函》(桂国土资函〔2016〕8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6]32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199号)的有关规定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16]4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中所有涉及要求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等字眼及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证明材料等进行删除。
二、按相关规定已删除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延续审批、变更审批清单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设计中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批复文件(审查意见)”。
三、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矿产资源转让审批材料清单中,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及公示,因此删除材料清单中“采矿权转让交易鉴证书”。
四、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重大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材料清单中,将“具有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修改为“压覆矿产资源的提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书”,此外,将备注内容“项目业主未委托编制压矿评估报告需出具第二项材料;若已提交压矿评估报告则不需出具区厅查询单”删除。
五、实际调整后情况详见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
特此公告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