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高山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在开展201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时,发现你公司所属的横县高山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大化金矿采矿权(证号:C4500002011044120110269)未按期缴纳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2015年9月30日前,按要求缴纳相关保证金,并提交完善的2014年度年检材料至我局以完成该采矿权年检的整改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改,视为年检不合格。
特此通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6月3日
抄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抄送:横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