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保厅2013年8月18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为贯彻落实好新办法,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纳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采矿权的审批权限负责保证金的缴纳核定工作,并出具《保证金缴存通知书》,通知采矿权人将保证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的,依据经过专家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核定的恢复治理工程总经费缴纳保证金。
三、有资质单位接受采矿权人委托编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时,治理方案适用年限应与已(拟)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相吻合,细化恢复治理工程项目和资金投入安排,计算出本期的矿山恢复治理总经费。
四、符合分采区或分期缴纳保证金的,应由采矿权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五、新办法实施前已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暂不改动,续交部分按新办法规定缴纳。
六、2013年9月1日以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采矿权人申请延续的,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未到期,申请矿区范围(含破坏地质环境范围)、主要矿种、开采方法、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变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按照新办法规定重新核定保证金,签订《责任书》。
特此通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